法艺花园

2014-3-5 17:31: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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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杜宇) 对于《解放区的天》的词作者刘西林的夫人胡守云来说,今天也是个晴朗的天。因为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下午审理判决,《解放区的天》的著作权归她所有,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败诉。  
  今天,胡守云并未到庭,据其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胜利说,刘西林于1943年创作完成歌曲《解放区的天》,解放后该曲在全国广泛传唱。刘西林于1998年去世,胡守云是其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
  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在2001年“七一”前夕出版发行的《庆祝中国共产党诞生八十周年——经典歌曲纪念金碟》中收录了刘西林记谱作词的《解放区的天》一歌,署名为“佚名词曲”。中国唱片总公司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0元。
  虽然中国唱片总公司对他们在《庆祝中国共产党诞生八十周年-延安颂》CD光盘中收录了刘西林记谱作词的歌曲《解放区的天》,而未能给刘西林署名一事深表歉意。但他们认为自己已于2001年6月13日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了法定许可并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没有侵犯原告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且此系列光盘的绝大部分已赠送给相关部门及个人,仅有小部分光盘是通过内部渠道销售的,没有在市场上公开发行。
   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法庭认为,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就其出版发行的《庆祝中国共产党诞生八十周年——延安颂》CD光盘中使用歌曲《解放区的天》一事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了作品使用费,但由于中国唱片总公司提供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使用音乐作品明细表”中记载的歌曲《解放区的天》的曲作者是陈志昂、词作者是佚名,同时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承担因资料不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而资料内容有误,致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依据此资料无法将此项费用转交给真正的权利人,而且中国唱片总公司承诺由其承担因资料不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因此应由其承担向作品权利人实际付酬的责任。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的涉案CD光盘中收录了歌曲《解放区的天》,署名为“佚名词曲”。未能给创作者以正确署名,侵害了刘西林对作品的署名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最后,法庭作如下判决:一、中国唱片总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未对歌曲《解放区的天》予以正确署名的《庆祝中国共产党诞生八十周年——延安颂》CD光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胡守云致歉并赔偿胡守云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另外,法庭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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