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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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41岁的辽宁人陈某,2004年曾因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内,陈某与妻子吵架致心情不好,在服用了舒乐安定片后开车上路并连撞8辆车。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完毕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3个月12天,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06年8月5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陈某在服用舒乐安定片后,驾驶“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易初莲花超市东口处将刘先生驾驶的夏利车撞坏后逃离现场,并继续驾车进入南四环主路。先后在东四环窑洼湖桥、北四环主路四元桥西、西四环主路外环海淀桥、南四环马家楼桥西侧等处接连撞坏朱先生、胡先生、朱小姐、干先生、张先生、宁先生、蒋先生驾驶的汽车7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0306.44元。出事后,昏迷的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嗜睡3小时后才醒过来。
  检察机关对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三名车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其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957元;肖先生要求其赔偿修理费人民币1416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车主宁先生要求其赔偿修理费人民币37795元。此时陈某因前罪已被收监数月。
  庭审时,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称“药是我自己吃的,后果我自己承担”,并交待因与妻子吵架后其很生气,为了不想烦心事所以吃药。对于附带民事原告的索赔,陈某表示其现在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大量服用镇静催眠药后仍驾驶汽车,在与刘先生驾驶的汽车相撞后逃离现场并驶入四环路主路,又连续与朱先生等七人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经济损失五万余元,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处罚。并应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陈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1年3个月12天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12天,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其赔偿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957元;赔偿肖先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160元;赔偿宁先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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