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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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网(潘巳申) 物业公司与业主签有“契约”约定,承担住宅区内的安全、保卫、巡检、警戒等职责,结果却发生了一名罪犯深夜入室作案致死人命事件。业主为此状告物业公司违约,上海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两年前,上诉人徐某夫妇及女儿小徐住进了由徐某购买的本市沪太路某号底层的一套商品房内。当时,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公共契约》,约定由物业公司安排保安人员对住宅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安全防范、治安工作;住宅区内的安全、保卫、巡检、警戒等为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之一;物业公司违反契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业主利益受损的承担赔偿责任等。此后,徐某即按约交纳包括保安费在内的物业管理费。由于物业公司不允许居民自行安装防盗铁门窗,该小区居民曾于2001年2月以安全受到威胁为由联名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物业公司对此还未作出反应,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却发生在同年的3月5日。罪犯曲某(已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在凌晨1时许经一扇敞开的铁门进入该小区,然后翻墙进入徐某家的北阳台,拧开门锁入室作案,最终致小徐死亡。经法院查明:当天凌晨1时25分,物业公司设置在小区内的红外线报警系统曾发觉徐宅附近有异常情况,但公司的保安人员到现场察看后却称未见异常。
  徐某夫妇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误工损失以及抚恤金40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等。一审法院判决后,徐某不服而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根据徐某夫妇与物业公司形成的以居住、维修和保安等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确认该公司在小区的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上述一系列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合理合法地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案是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因此徐某夫妇提出的精神赔偿与抚恤金的诉请均于法无据,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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