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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7: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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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08-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4民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1984-08-29
执行日期:1984-08-29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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