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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宣判结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高虎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997年至2005年,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客户,以受托资产管理、委托购买国债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 2007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新疆证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高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于敬荣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卓青、张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明秀、张全志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新疆证券及高虎等被告人均对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名义,承诺固定收益率并到期还本付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计182亿余元,并造成11亿余元的资金无法兑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宣判程序合法.而对于新疆证券及高虎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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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宣判结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高虎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997年至2005年,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客户,以受托资产管理、委托购买国债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
2007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新疆证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高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于敬荣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卓青、张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明秀、张全志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新疆证券及高虎等被告人均对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名义,承诺固定收益率并到期还本付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计182亿余元,并造成11亿余元的资金无法兑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宣判程序合法.而对于新疆证券及高虎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