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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侨绒巴仁增遗产处理的批复 1966-05-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文 号:64民他字第34号 发布日期:1966-05-25 执行日期:1966-05-25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院、外事处: 你院今年二月三日(66)藏法民字第19号函已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印侨绒巴仁增的遗产处理问题,你院于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五日公告后,迄今已一年多,一直无人前来声请继承,因此,有关遗产余额问题的处理,可参照我院与外交部一九五四年九月颁发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第六条的规定精神(公告期满,无人声请继承者,即视为绝产,收归公有)予以处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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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侨绒巴仁增遗产处理的批复
1966-05-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文 号:64民他字第34号
发布日期:1966-05-25
执行日期:1966-05-25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院、外事处:
你院今年二月三日(66)藏法民字第19号函已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印侨绒巴仁增的遗产处理问题,你院于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五日公告后,迄今已一年多,一直无人前来声请继承,因此,有关遗产余额问题的处理,可参照我院与外交部一九五四年九月颁发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第六条的规定精神(公告期满,无人声请继承者,即视为绝产,收归公有)予以处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