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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2014-2-21 13: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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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1967-04-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7民他字第6号
发布日期:1967-04-26
执行日期:1967-04-26
山东省高级人院:
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你院今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函及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案卷已收悉。经审阅并与外交部联系,同意烟台市人民法院及你省外事办公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二法院提出抗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去。
此复
附一:外交部领事司函(1967年4月25日(67)领二发字第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烟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华侨离婚案件,我们意见:
美国地方法院无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香斋与栾玉敏和离婚问题,其向栾玉敏发出传票寄来判决书,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行为。该判决是非法无效的,应予严词拒绝。栾玉敏可以个人名义去信美国法院提出抗议并将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
以上供参考。
附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函(1967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烟台市人民法院受理一件华侨离婚案件,送我院审核。经研究此案属涉外案件,不便擅自决定处理,经与省有关部门商量,报请你院核示后再作处理。现报告于下:
原告人栾玉敏,女,47岁,理家,现住烟台市南山路59号。
被告人李香斋(李世芳),男,47岁,商人成份,原烟台市人,现住美国加里福尼亚旧金山市斯施克敦街320号。
被告人李香斋原在烟台市从事酿酒业,1941年与栾玉敏结婚,生2子(儿子李宝健25岁,在济宁市机器厂当工人,女儿李宝萍24岁,在烟台市果酒厂当工人),1947年去青岛,青岛解放前夕去南朝鲜,后赴美国。1959年经香港(其妹李瑞英,1945年随法国传教士去美国后住香港)与家庭取得联系,自此经常通讯,李每年向家寄钱三、四次(每次合人民币百元左右),1966年两次寄来300元。从双方的通讯看夫妻感情融洽。
1966年9月,栾玉敏突然接到美国内华达州中级地方法院发来李香斋诉栾玉敏离婚的诉状和传票各一份。诉状第一条称“原告系内华达州居民,该原告提出诉讼前,已居住内华达州6星期以上,诉讼人并有意长期居住下去。”传票限栾玉敏20天以内答复,逾期缺席判决离婚。为此,栾玉敏向烟台市人民法院起诉与李香斋离婚。诉称:李香斋已为美国居民,背叛祖国,他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是非法的,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承认美国,请求法院判决与李香斋离婚(另外也谈到,其儿女也因有这样一个家庭关系,要她与李离婚)。市院为弄清李本人对婚姻的意见,指示其直接与李香斋联系后再处理。11月16日栾玉敏接到美国内华达州立第二法院离婚判决(11月7日判决)。之后,接到李香斋的复信(1966年11月26日发出),信中表示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离婚的念头,不承认向美国地方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栾玉敏继续向烟台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烟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研究,他们认为:①当事人双方关系正常,栾玉敏本人并非坚决离婚,在美国地方法院下达离婚判决之后,李香斋又不承认起诉离婚的事实,据此可动员栾玉敏放弃离婚之诉。②即是李香斋向美国地方法院起诉离婚,而美国地方法院的判决是真实的,栾玉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美国法律的约束,其判决无效。如栾玉敏本人愿意与对方离婚,可向祖国的法院——烟台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③如果此判决属于美国政府搞的鬼,对美国内华达州立第二法院的判决如何处理,没有成熟的意见。
我院研究并与省外事办公室联系,同意市院一、二条意见,对美国地方法院的判决的处理,省外事办公室的意见,可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的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第二法院提出抗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等文件一并退回去。我院同意这一意见。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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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1967-04-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7民他字第6号
发布日期:1967-04-26
执行日期:1967-04-26
山东省高级人院:
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你院今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函及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案卷已收悉。经审阅并与外交部联系,同意烟台市人民法院及你省外事办公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二法院提出抗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去。
此复
附一:外交部领事司函(1967年4月25日(67)领二发字第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烟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华侨离婚案件,我们意见:
美国地方法院无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香斋与栾玉敏和离婚问题,其向栾玉敏发出传票寄来判决书,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行为。该判决是非法无效的,应予严词拒绝。栾玉敏可以个人名义去信美国法院提出抗议并将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
以上供参考。
附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函(1967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烟台市人民法院受理一件华侨离婚案件,送我院审核。经研究此案属涉外案件,不便擅自决定处理,经与省有关部门商量,报请你院核示后再作处理。现报告于下:
原告人栾玉敏,女,47岁,理家,现住烟台市南山路59号。
被告人李香斋(李世芳),男,47岁,商人成份,原烟台市人,现住美国加里福尼亚旧金山市斯施克敦街320号。
被告人李香斋原在烟台市从事酿酒业,1941年与栾玉敏结婚,生2子(儿子李宝健25岁,在济宁市机器厂当工人,女儿李宝萍24岁,在烟台市果酒厂当工人),1947年去青岛,青岛解放前夕去南朝鲜,后赴美国。1959年经香港(其妹李瑞英,1945年随法国传教士去美国后住香港)与家庭取得联系,自此经常通讯,李每年向家寄钱三、四次(每次合人民币百元左右),1966年两次寄来300元。从双方的通讯看夫妻感情融洽。
1966年9月,栾玉敏突然接到美国内华达州中级地方法院发来李香斋诉栾玉敏离婚的诉状和传票各一份。诉状第一条称“原告系内华达州居民,该原告提出诉讼前,已居住内华达州6星期以上,诉讼人并有意长期居住下去。”传票限栾玉敏20天以内答复,逾期缺席判决离婚。为此,栾玉敏向烟台市人民法院起诉与李香斋离婚。诉称:李香斋已为美国居民,背叛祖国,他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是非法的,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承认美国,请求法院判决与李香斋离婚(另外也谈到,其儿女也因有这样一个家庭关系,要她与李离婚)。市院为弄清李本人对婚姻的意见,指示其直接与李香斋联系后再处理。11月16日栾玉敏接到美国内华达州立第二法院离婚判决(11月7日判决)。之后,接到李香斋的复信(1966年11月26日发出),信中表示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离婚的念头,不承认向美国地方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栾玉敏继续向烟台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烟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研究,他们认为:①当事人双方关系正常,栾玉敏本人并非坚决离婚,在美国地方法院下达离婚判决之后,李香斋又不承认起诉离婚的事实,据此可动员栾玉敏放弃离婚之诉。②即是李香斋向美国地方法院起诉离婚,而美国地方法院的判决是真实的,栾玉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美国法律的约束,其判决无效。如栾玉敏本人愿意与对方离婚,可向祖国的法院——烟台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③如果此判决属于美国政府搞的鬼,对美国内华达州立第二法院的判决如何处理,没有成熟的意见。
我院研究并与省外事办公室联系,同意市院一、二条意见,对美国地方法院的判决的处理,省外事办公室的意见,可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的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第二法院提出抗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等文件一并退回去。我院同意这一意见。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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