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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欧彦崔 卢学知) 6月10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韦宏可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受害人廖某某经济损失2598.7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2日13时50分左右,被害人廖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环江县支行洛阳营业所取款45000元,将款放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此时,在营业所内已伺机作案多时的被告人韦宏可见状,上前去抢廖某某的手提包,没有得逞,其又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朝被害人廖某某的左大腿处捅了一刀。廖某某拼命护住手提包,在场的人也上来帮助廖某某,韦宏可只好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害人廖某某受伤后于2008年2月22日至3月5日在洛阳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住院费用为2403.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宏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欲强行将他人46000元的财物抢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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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欧彦崔 卢学知) 6月10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韦宏可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受害人廖某某经济损失2598.7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2日13时50分左右,被害人廖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环江县支行洛阳营业所取款45000元,将款放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此时,在营业所内已伺机作案多时的被告人韦宏可见状,上前去抢廖某某的手提包,没有得逞,其又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朝被害人廖某某的左大腿处捅了一刀。廖某某拼命护住手提包,在场的人也上来帮助廖某某,韦宏可只好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害人廖某某受伤后于2008年2月22日至3月5日在洛阳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住院费用为2403.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宏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欲强行将他人46000元的财物抢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