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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曾敏)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张国家绑架一案,以被告人张国家犯绑架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国家犯罪所得的一部价值4050元的商务通F98手机及现金142000元人民币,共计146050元,返还被害人肖某。 2007年10月下旬,张国家伙同张春海(在逃)从福建到赣州预谋实施绑架作案,购买玩具手枪、折叠刀、布绳、胶带纸、赣州城区地图、手机卡,并租用水东镇科盈路虔东商城2号楼2号店面。2007年11月19日16时许,张国家伙同张春海在赣州市章江北大道中段,采取用玩具手枪顶住头部,持刀威胁的手段,绑架独自开宝马车的被害人肖某至其出租店面内,搜走其身上及包内现金4.8万元和商务通F98手机一部,并将其随身携带的十几张银行卡拿走。在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张国家将被害人的宝马轿车丢弃,随后持卡到某银行ATM机等处取款5次,共计49500元。张国家和张春海决定再勒索被害人家人60万,并胁迫被害人给其公司副总打电话要其准备60万元赎金并不准报案,声称第二天再和他联系。2007年11月20日早上6时许,张国家又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3次,计77500元。随后,张国家通知张春海去收赎金,张春海用短信告知其已事发之后,张国家再次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2次,计65000元,随后逃往广东。 综上,张国家伙同张春海绑架共抢得现金24万元,勒索60万元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张国家亲属向侦查机关退赃款9.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家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且系主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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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曾敏)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张国家绑架一案,以被告人张国家犯绑架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国家犯罪所得的一部价值4050元的商务通F98手机及现金142000元人民币,共计146050元,返还被害人肖某。
2007年10月下旬,张国家伙同张春海(在逃)从福建到赣州预谋实施绑架作案,购买玩具手枪、折叠刀、布绳、胶带纸、赣州城区地图、手机卡,并租用水东镇科盈路虔东商城2号楼2号店面。2007年11月19日16时许,张国家伙同张春海在赣州市章江北大道中段,采取用玩具手枪顶住头部,持刀威胁的手段,绑架独自开宝马车的被害人肖某至其出租店面内,搜走其身上及包内现金4.8万元和商务通F98手机一部,并将其随身携带的十几张银行卡拿走。在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张国家将被害人的宝马轿车丢弃,随后持卡到某银行ATM机等处取款5次,共计49500元。张国家和张春海决定再勒索被害人家人60万,并胁迫被害人给其公司副总打电话要其准备60万元赎金并不准报案,声称第二天再和他联系。2007年11月20日早上6时许,张国家又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3次,计77500元。随后,张国家通知张春海去收赎金,张春海用短信告知其已事发之后,张国家再次持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2次,计65000元,随后逃往广东。
综上,张国家伙同张春海绑架共抢得现金24万元,勒索60万元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张国家亲属向侦查机关退赃款9.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家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且系主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