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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姜道策 张耀伟) 为了获取廉价猪,经营熟肉食品的李某给他人养殖的生猪下毒,最后不但没能牟取非法利益,反而还赔偿了他人损失,自己也被判刑。 2008年1月3日,被告人李海(化名)为获取廉价猪,产生了给本村养猪户李某所养生猪投毒之念。2008年1月17日上午,李海到李某的养猪场内,趁李某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钠投放到李某拌料的猪食缸内,致使16头生猪出现中毒症状,其中5头生猪当场死亡,给李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多元。李某发现猪被死亡后,怀疑为李海所为,并及时报了案。在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询问下,李海很快交待了给猪投毒的事实。 山东省邹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决被告人李海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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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姜道策 张耀伟) 为了获取廉价猪,经营熟肉食品的李某给他人养殖的生猪下毒,最后不但没能牟取非法利益,反而还赔偿了他人损失,自己也被判刑。
2008年1月3日,被告人李海(化名)为获取廉价猪,产生了给本村养猪户李某所养生猪投毒之念。2008年1月17日上午,李海到李某的养猪场内,趁李某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钠投放到李某拌料的猪食缸内,致使16头生猪出现中毒症状,其中5头生猪当场死亡,给李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多元。李某发现猪被死亡后,怀疑为李海所为,并及时报了案。在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询问下,李海很快交待了给猪投毒的事实。
山东省邹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决被告人李海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