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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24条
2014-9-24 2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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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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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拒赔的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金拒绝赔付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增加保险人拒付通知的时限要求和拒赔理由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后,对致损原因、保险事故发生期间、损失等逐个进行审核。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请求,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经核定应分别处理。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按《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赔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原保险法第25条仅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而没有规定保险人应在拒赔通知书上说明不赔付的理由。虽然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在拒赔通知书上注明不赔付的理由,但都是非常简略,几乎都是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如“没有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支付保险金”等简要说明,但对案件事实没有进行任何评述,更没有告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导致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矛盾激化,使得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更为紧张,不必要的诉讼增多,保险人也不能树立好的形象。毕竟保险的专业性很强,仅仅笼统地直接引用法律规定,而没有比较详细的理由说明,是很难让被保险人、受益人接受的。新法强化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说明义务,在投保人收到拒赔书时可以有效缓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紧张关系。进行理由说明也可以推广保险,淡化其专业性、神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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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拒赔的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金拒绝赔付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增加保险人拒付通知的时限要求和拒赔理由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后,对致损原因、保险事故发生期间、损失等逐个进行审核。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请求,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经核定应分别处理。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按《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赔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原保险法第25条仅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而没有规定保险人应在拒赔通知书上说明不赔付的理由。虽然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在拒赔通知书上注明不赔付的理由,但都是非常简略,几乎都是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如“没有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支付保险金”等简要说明,但对案件事实没有进行任何评述,更没有告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导致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矛盾激化,使得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更为紧张,不必要的诉讼增多,保险人也不能树立好的形象。毕竟保险的专业性很强,仅仅笼统地直接引用法律规定,而没有比较详细的理由说明,是很难让被保险人、受益人接受的。新法强化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说明义务,在投保人收到拒赔书时可以有效缓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紧张关系。进行理由说明也可以推广保险,淡化其专业性、神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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