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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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网(严  明) 2002年6月19日下午,临海法院对浙江省首例法官诉律师、当事人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许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厉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该道歉文书送达至有关单位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厉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2001年3月29日,天台法院受理徐某与叶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徐某委托律师许某代理诉讼,此案由天台法院民庭审判员厉某任审判长。同年6月14日,天台法院作出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徐某向天台县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同时向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递交所谓申诉书,以大量侮辱、诽谤、诋毁的言词,损害原告名誉,称审判长厉某为“瘟官”,“心术不正”对被告“奴颜婢膝,谄媚奉承”,要求有关部门“为民伸冤、为国除奸”等等,律师许某共同参与对申诉书进行修改填写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两被告在行使申诉权利时,大量使用侮辱、诽谤、诋毁的言词,损害原告名誉,属恶意控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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