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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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因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但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及授权情况的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无效。如果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要溯及法院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调解书,溯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会使法院判决、调解书及行政机关决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来讲,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因专利权受到保护而获得了实际的利益,其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不予返还也是合理的。因此,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调解书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调解书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这次修改专利法将修正前专利法这一条中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修改为“判决、调解书”。主要考虑是:无效宣告是否具有溯及力,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只有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规定,法院的裁定主要针对的是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将无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的范围限定为“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更为适当。
      2.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同时,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为了防止因这一规定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例如,当履行实施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不久,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还未实施有关的专利或者实施了较短的时间,该专利权就被宣告无效。在短时间内他们还没有从专利实施中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其取得的利益与支出的专利使用费和受让费相比相去甚远,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按照处理决定、判决和调解书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这次修改专利法,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也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本条第三款增加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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