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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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的规定。
      一、本法针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不仅规定了严格的申请条件,同时也对因强制许可的实施而生产的产品的目标市场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这一规定与TRIPs的规定一致。依据该协定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若一成员方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对专利的标的事项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许可的第三者的使用,任何此类使用之授权均应主要是为供应成员方国内市场。
      二、按照这一条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并不要求其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与TRIPs及其修改议定书的有关内容相衔接。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是关于为消除、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本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制造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符合TRIPs规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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