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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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专利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损害专利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内容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内容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的内容。
      三、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此外,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说明书的功能相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相对于外观设计本身而言只具有从属地位,但充分发挥简要说明的作用,对合理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规范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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