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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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情形:
      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按期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是维持其专利权效力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人要想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保持其专利权的效力,就必须按期缴纳年费。否则,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履行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就不能继续保持其享受专利权保护的权利。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取得这项民事权利,也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这项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是要尽力维护专利权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比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迅速更新换代,其拥有的专利已经失去存在的实际价值,或者专利实施的效益与逐年增加的年费相比,专利权人认为在经济上不合算等,专利权人也会自动要求放弃其专利权。一旦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该专利权终止。但从道理上说,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同他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否则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技术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该技术。因此,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使公众能够了解。本条第二款专门为此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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