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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
2020-12-27 14:02:38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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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2001〕19号
发布日期:
2001-11-12
实施日期:
2001-11-12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s://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9235
失效日期:
200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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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 失效
公复字〔2001〕19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是否做责任认定的请示》(冀公明发(2001)22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身份等情况已调查清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八条、 十九条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逃逸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且身份等情况不明的,公安机关暂不宜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待破案查明逃逸当事人身份后,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自查明逃逸当事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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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 失效
公复字〔2001〕19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是否做责任认定的请示》(冀公明发(2001)22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身份等情况已调查清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八条、 十九条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逃逸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且身份等情况不明的,公安机关暂不宜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待破案查明逃逸当事人身份后,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自查明逃逸当事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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