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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8-12-14 15:29:0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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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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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桂法制字〔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3-08
实施日期:
2007-03-08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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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现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2)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正确处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取权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力争把大部门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努力做到“定纷上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做到“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增强行政复议的公领略和权威性。
二、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4)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要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作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议。
(5)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共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增进申请人及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6)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增强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级,做好行政和解与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7)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和解成立的不予立案。
(8)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通过和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要通过一定形式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各方签收后生效。
③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或同意按调解协议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
三、积极深索运用简易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途径
(9)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0)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
②案情简单、涉及金额较少的;
③其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
(1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受被申请人提交行复议答复书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上在1个月内办结。
(12)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群众关注的,应当转为一般程序。
四、积极探索公开听证方式办行政行复议案件
(13)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采用公开听证的办案方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秘和除外。
(1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作出听证决定。
申请人要求听证,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15)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7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16)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3人负责,其中1人担任听证主持人。
(17)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纪律。
(18)听证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举证、质证和辩论。
(19)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场核实无误后签字。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复要依据。
五、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难的问题
(20)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难,是长期影响行政复议办案效率的主要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2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向复议机构书面确定法律文书的签收人、代收人的姓名、邮政编码、说细地址和电话。申请人未明确签收人或者代收人的姓名、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致使行政复议文书无法送达的不予立案,行政复议机构待遇确定送达地址和签收人后再立案受理。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第三人的,由申请人负责提供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话详细地址。第三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不明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22)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方式外,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在。
六、完善中止和终止制度,创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和结案方式
(23)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行政复议中止:
①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复议的;
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被申请人或者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复议的;
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要驻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⑥案件需要技术鉴定的;
⑦案件的审查须以其他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需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⑧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的;
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
(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行政复议终止:
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同意的;
②申请人死亡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⑤行政复议中止后除特殊情况外满3个月无法恢复的;
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⑦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况。
七、建立行政复议合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3名人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1人担任记录员。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讨论决定。
(26)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八、其他有关问题
(27)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批复改革方案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8)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9)申请人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受理。
(30)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的、本部门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报告。
(31)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32)建立每个季并向上级行政复议机构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和重在政复议决定备案的制度。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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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现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2)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正确处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取权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力争把大部门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努力做到“定纷上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做到“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增强行政复议的公领略和权威性。
二、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4)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要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作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议。
(5)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共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增进申请人及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6)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增强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级,做好行政和解与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7)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和解成立的不予立案。
(8)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通过和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要通过一定形式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各方签收后生效。
③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或同意按调解协议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
三、积极深索运用简易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途径
(9)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0)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
②案情简单、涉及金额较少的;
③其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
(1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受被申请人提交行复议答复书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上在1个月内办结。
(12)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群众关注的,应当转为一般程序。
四、积极探索公开听证方式办行政行复议案件
(13)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采用公开听证的办案方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秘和除外。
(1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作出听证决定。
申请人要求听证,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15)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7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16)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3人负责,其中1人担任听证主持人。
(17)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纪律。
(18)听证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举证、质证和辩论。
(19)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场核实无误后签字。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复要依据。
五、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难的问题
(20)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难,是长期影响行政复议办案效率的主要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2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向复议机构书面确定法律文书的签收人、代收人的姓名、邮政编码、说细地址和电话。申请人未明确签收人或者代收人的姓名、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致使行政复议文书无法送达的不予立案,行政复议机构待遇确定送达地址和签收人后再立案受理。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第三人的,由申请人负责提供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话详细地址。第三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不明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22)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方式外,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在。
六、完善中止和终止制度,创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和结案方式
(23)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行政复议中止:
①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复议的;
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被申请人或者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复议的;
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要驻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⑥案件需要技术鉴定的;
⑦案件的审查须以其他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需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⑧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的;
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
(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行政复议终止:
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同意的;
②申请人死亡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⑤行政复议中止后除特殊情况外满3个月无法恢复的;
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⑦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况。
七、建立行政复议合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3名人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1人担任记录员。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讨论决定。
(26)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八、其他有关问题
(27)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批复改革方案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8)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9)申请人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受理。
(30)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的、本部门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报告。
(31)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32)建立每个季并向上级行政复议机构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和重在政复议决定备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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