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1-26 17:33: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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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执业权就如剥夺生存权
    文/玉品健
   

    律师以何为生?当然是靠他开展律师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进而养家糊口、维继生命。如果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陷律师于无以为生计的境地,无异于剥夺了律师的生存权,这是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一、律师因何被剥夺执业权?
    最近,中国律师界颇不平静。律师与公权力的抗争总是此起彼伏,有律师在出庭辩护的时候当庭被警察带走的,有律师在履行职务的时候被打断肋骨的,更有不少律师被剥夺执业权的。如果执业的限制仅仅限于具体个案,律师们估计还可以容忍,一旦涉及到执业权利的剥夺问题,律师们唯有绝地反击了——因为这已经严重关涉到律师个人的生死存亡和其家庭生活的安顿问题了。
    纵观已经被剥夺执业权的律师的原由,无非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律师们敢于代理一些“敏感”的案件,比如宗教信仰案、群体性案件、民告官案件等等。“敏感”一词可谓是最具中国政治语境特色的词,你思前想后、旁征博引,都无法将以上几类案件与“敏感”联系起来。既然公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名义惩治那些违法犯罪的人,律师们为什么不可以法律的名义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呢?为何又要以“敏感”为由或明或暗地拒绝、阻挠律师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呢?公权力外强中干的本质一览无余了。其二是律师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敢于与公权力机关死磕,敢于挑战公权力的权威,他们恼羞成怒,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迫害敢怒敢言的律师,甚至不惜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和生存权,想要从肉体上消灭之而后快。其三,律师专门从事或者经常从事维护人权的活动,无论是诉讼的或者是非诉讼的。这里的人权,当然不仅是指公民的政治自由,还包括人身自由、社会文化经济自由,也不一定专指弱者的人权,也包括富豪的人权。比如说唐娟案等。其四就是律师经常声援、支持某些公共事件或者一些诉求,比如为了声讨某违法机关而联名上书,为了推进某项制度而联合署名等等,不少律师熟稔法律,深知其中合法和违法之处,律师中更不乏正义之士,为某事而联署是常有的事,于是,为首者或者积极参与者就成为了公权力机关打击的对象。
    二、执业权之于律师生存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号称“全国第一考”,律师执业权是非常的来之不易。尽管有的年轻人记忆力强、精力旺盛、考一次就能高分通过,但大多数的一般人要考个两三年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的人考了七八年依然未能通过。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实习一年,然后准备很多材料、跑很多手续才能把律师执业证办下来。对于资质比较差的人来讲,穷尽一生的精力才能拿下律师执业证书是不奇怪的。凭此证书,其实也未必能讨得生计,律师行业是纯市场化的,人家委托不委托你,全靠律师在社会上的声誉和个人影响力,要营造一定的人脉关系,赢得社会、市场的认可,没有个三年、五年无法入门,三年、五年之后方可慢慢起步。当一个律师把十多年精力都投入到律师行业之后,基本上除了吃法律这行饭,他便身无长术了,这时候吊销其执业证、剥夺其执业权,无疑是釜底抽薪、置之死地。
    在被剥夺执业权势律师中,有不少人已经年过四旬。剥夺一个过了四十岁的律师的执业权是极其残酷的行为,断了人家的活路比拆掉一座庙的罪恶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俗语说“四十不学艺”,人过了四十岁就很难再学进什么技能和知识了。所以,40、50岁的人最难就业,大家都知道他们基本上没什么长进了、不具有培养前途了,能不招这样的人就尽量不招了。过了四十岁的律师,知识开始陈旧、思维开始放慢、记忆开始衰退、表达开始凌乱,这种情况下,剥夺了他的执业权,又叫他何以谋生?一个过了四十岁的律师,上有老下有小,正是全面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时期,这时候吊销他的执业证、剥夺他的执业权,无异于杀人不见血的行为。会造成家庭的不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如果这个被剥夺执业权的律师由此而展开永无休止的维权活动,他的生计、他家人的生计又该当如何安排?是人,都应该会想到这些事情。
    三、剥夺执业权是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财产丰富则生存状态良好,财产较少则生存状态较差,没有财产就没有生存。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合法的财产必须通过劳动方可获得。对于一个律师来讲,执业是劳动,执业是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甚至是唯一途径,因为司法部颁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因此,律师执业、提供法律服务是其唯一的合法劳动,是其获得财产的唯一途径和实现生存权的手段,也是其安身立命之所在。律师没有了执业权,犹如钢琴家没有了钢琴、渔夫没有了渔船和渔网,叫他们依赖什么生存下去呢?他们还能“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吗?
    也许会有人质问:律师违法犯罪,难道不能剥夺其执业权吗?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前提:当前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人类历史上最优的制度、当前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全面地代表了公平与正义。不能因为其形式上有了法律的外衣,就推定其有正义属性。再说了,《律师法》关于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九种规定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量化要求以及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要求,“情节严重”怎么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吊销律师执业证这样严重关涉律师个人重大权益的处罚要不要进行听证?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谈何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呢?从法理上来讲,刑事犯罪是最具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有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比不上刑事犯罪,律师如果不是故意犯罪,如果仅仅是过失犯罪,《律师法》对律师尚有网开一面的规定:即过失犯罪的,不吊销律师执业证。刑事过失犯罪尚且不吊销律师执业证,更何况是行政违法行为呢?因此,笔者认为:律师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足以吊销其执业证,对其进行训诫、停止执业处罚即可,如果经过多次训诫和停业处罚之后仍不思悔改的,则可以发出吊销执业证的警告,如果律师罔顾警告,一意孤行,则可以启动吊销执业证程序,但赋予律师听证权是必须的。
    那些一棍子打死、而且打的是闷棍的行为,非但不能让律师心服口服,还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律师生存权的行为。一招即置律师于死地、动不动就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很难让被处罚的律师心服口服,他们非但不服,还引起他们极大反弹和激烈反响!甚至会激起他们更大的仇恨,并用他们心中的仇恨照亮和燃烧其他人的仇恨,正所谓旧怨未了、新仇又结。而且,通过公权力的暴力进行强行打压,更会导致:哪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压迫的越厉害,反抗得也是越强烈。除非你从肉体上消灭他们,否则他们会一直抗争到鱼死网破、玉石俱焚、同归于尽!依我看来,何必要把律师逼上死路呢。要知道,律师失去的只是饭碗、公权失去的有可能是政权和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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