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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信托1)
2014-3-4 17:31:36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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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财产抵押契约
(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
(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 经双
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 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
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 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
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
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
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
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
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
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
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
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
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
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
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 %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
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
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
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
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
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
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 放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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