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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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代理,以及对专利代理机构基本执业准则的规定。
      一、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专利制度的复杂性决定了专利代理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从专利申请、审查到批准,手续复杂,格式严谨,专业性强,一般人难以完全掌握,可能会影响专利权的获得和保护,这就客观上要求有一批经过严格训练,精通技术、法律、经济的专门人才帮助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处理专利事务。目前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关于专利代理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也在本条对专利代理问题作了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问题作了规定。
      1.考虑到各国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本国专利及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程序往往各有不同,外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难以完全了解,对于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需要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由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既可以为有关外国当事人提供方便,也便于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这类专利事务,包括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与外国当事人之间进行有关文件、资料的交换、送达等。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若干家涉外代理机构从事这项业务。这次修改,对应当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即允许所有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接外国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国申请专利的有关业务。这样规定使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对代理人的选择范围更大了。
      2.考虑到国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条件熟悉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有些单位或者个人有能力也愿意自己直接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而有些单位或者个人也可能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自己直接办理,而愿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这两种情况都应当允许。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然也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由自己直接办理。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基本执业准则。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机构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必须遵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这是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最基本的要求。
      2.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专利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专利代理机构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其在委托权限内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专利代理机构不按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的,属于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专利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3.专利代理机构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过程中,会了解到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专利代理机构对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此外,本条第三款还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已颁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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