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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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识权的规定。
      一、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1.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通过行使署名权,可以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这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同时,根据本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也是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予以肯定,可以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执行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时,确定给予奖励和给付报酬的对象的依据。
      署名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同其他权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是指署名权只能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2)不可让与性,即署名权是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身不可分离的,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变化无关,即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了,受让人也不享有署名权。另一方面,署名权也是不能继承的。
      2.署名权是法律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不能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而认为其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识权
      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识权,是指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专利标识是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标志,通常是标明“专利”或者“中国专利”以及专利号。专利号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序号。专利权人行使标识权,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表明自己的产品是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从而增加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赖,以增强该产品的竞争能力,扩大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具有专利权,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随意实施。
      三、有些国家是把权利人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识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的,专利权人如果未在其专利产品上标示专利标识,他人实施该专利不作为侵犯专利权,权利人不能要求赔偿。这样规定,对便于公众认识专利产品,简化对专利侵权的认定和取证工作,确有一定作用。但是,这一规定有时很难操作,有些专利产品,如小的零件、散装的、粉状的产品,就很难在其上标明专利标识。因此,我国专利法把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规定为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专利权人未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专利保护,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该专利的,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不能以产品上没有专利标识,不知其为专利产品为理由,要求免除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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