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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4-2-21 1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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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2-9-28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22号
发布日期:2002-9-28
执行日期:2002-9-28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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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2-9-28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22号
发布日期:2002-9-28
执行日期:2002-9-28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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