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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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增加了第2款有关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规定。
      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家管理金融业的一个重要方面。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作了具体规定。它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因此,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后,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998年11月14日,按照银行、信托、保险分业经营管理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负责对全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其职能交给新设立的中国保监会,该会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这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也是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成就。国家对保险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监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中国保监会于2001年4月30日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1]1号),2004年6月29日保监会以主席令2004第7号令的方式下发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并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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