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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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网消息(刘顺斌   杨  杰) 近日,五莲法院审结一起电信合同纠纷案,李某因出借身份证件而白白替他人偿付电话费5000余元。
  李某与王某是同村邻居,关系甚好。去年12月6日,王某找到李某说自己买了一部手机,需持身份证办理手机卡,而自己的身份证暂时找不到,想借李某的身份证用用,李某碍于情面,便欣然答应。3个月后,电信部门给李某寄来话费清单,话费共计5000余元。李某此时傻了眼,以自己未使用手机为由拒不偿付话费,电信部门遂将其诉至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身份证是证明本人身份及办理各种业务的有效证明,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出借性。李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王某使用,应当对自己出借身份证件的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负责,故判决李某偿付5000余元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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