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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18条
2014-9-24 22: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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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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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规定。
破产管理人在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时,会进行公告,将本次分配的时间、地点以及分配的财产数额和债权额通知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应当按照公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破产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去领取其破产分配额,就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必须继续保存并管理该分配额,这必然会增加破产管理人的负担,增加破产费用,甚至会导致破产程序的久拖不决,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须对债权人迟延受领破产财产分配进行限制。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受领破产财产分配的,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进行提存。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及时领取。如果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按照本条的规定,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债权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领取提存的分配额,但在这一除斥期间后,能否以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参加提存财产的追加分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采取肯定态度。主要理由在于:债权人在除斥期间不领取提存财产,丧失的只是以受领分配债权人的身份受领该提存财产的权利,但是当提存财产变为可供再次分配的财产时,未受领提存财产的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人仍然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在以提存的分配额进行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时,也应当通知未领取提存财产的破产债权人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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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规定。
破产管理人在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时,会进行公告,将本次分配的时间、地点以及分配的财产数额和债权额通知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应当按照公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破产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去领取其破产分配额,就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必须继续保存并管理该分配额,这必然会增加破产管理人的负担,增加破产费用,甚至会导致破产程序的久拖不决,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须对债权人迟延受领破产财产分配进行限制。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受领破产财产分配的,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进行提存。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及时领取。如果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按照本条的规定,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债权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领取提存的分配额,但在这一除斥期间后,能否以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参加提存财产的追加分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采取肯定态度。主要理由在于:债权人在除斥期间不领取提存财产,丧失的只是以受领分配债权人的身份受领该提存财产的权利,但是当提存财产变为可供再次分配的财产时,未受领提存财产的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人仍然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在以提存的分配额进行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时,也应当通知未领取提存财产的破产债权人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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