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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胡卫国) 利用保安工作便利复制总经理保险箱钥匙,6人合伙在光天化日下盗窃保险箱,盗取现金5.6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黄莎等6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 2007年11月初,担任保安工作的黄莎伙同黄液、瞿世明、余希、徐兴威等人,预谋盗窃上海某海鲜餐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内的保险箱,并由黄莎利用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工作便利,将总经理办公室及通道门等钥匙交给黄液、瞿世明复制。第三天的下午1点,黄液、余希、徐兴威等3人用事先复制的钥匙开锁进入总经理办公室,窃得数百公斤重的保险箱一只,后用瞿世明事先租好用于接应的出租车,将保险箱运至郊区农村黄莎的暂住处,当晚因无法打开保险箱,决定暂时运往他处藏匿。次日凌晨,黄涛在明知该保险箱是黄液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与黄液、瞿世明将保险箱转移到自己的暂住处藏匿,后使用切割机将保险箱打开,内有现金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莎、黄液、余希、徐兴威、瞿世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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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胡卫国) 利用保安工作便利复制总经理保险箱钥匙,6人合伙在光天化日下盗窃保险箱,盗取现金5.6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黄莎等6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
2007年11月初,担任保安工作的黄莎伙同黄液、瞿世明、余希、徐兴威等人,预谋盗窃上海某海鲜餐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内的保险箱,并由黄莎利用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工作便利,将总经理办公室及通道门等钥匙交给黄液、瞿世明复制。第三天的下午1点,黄液、余希、徐兴威等3人用事先复制的钥匙开锁进入总经理办公室,窃得数百公斤重的保险箱一只,后用瞿世明事先租好用于接应的出租车,将保险箱运至郊区农村黄莎的暂住处,当晚因无法打开保险箱,决定暂时运往他处藏匿。次日凌晨,黄涛在明知该保险箱是黄液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与黄液、瞿世明将保险箱转移到自己的暂住处藏匿,后使用切割机将保险箱打开,内有现金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莎、黄液、余希、徐兴威、瞿世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