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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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文/范静 图/李钦鹏) 趁女同事在树荫下蹲着休息之机,使用暴力欲对其进行猥亵。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了该名男子李中民有期徒刑1年。
  经审理查明,今年27岁的李中民捕前系海淀公园保安。2007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中民在海淀区海淀公园内11号岗亭旁,乘被害人孙某某在树荫下休息之机,向孙某某裸露其男性生殖器,并将孙某某按倒在地,采用亲嘴、抚摸胸部等方式对孙某某进行猥亵,后孙某某乘机挣脱后报警。当日,被告人李中民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中民为寻求性刺激,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中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罪名有误,法院依法予以更正。因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意图。在本案中,被告人李中民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部分性侵犯行为,但该些行为只是反映其欲通过挑逗、触摸异性寻求性刺激的心理,而并不表明其有强行奸淫之故意。虽然被告人李中民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述称自己有强奸之目的,但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其没有实施任何带有奸淫趋向的实质行为,而且,结合案发时周边环境等综合因素来看,在如此开阔、且正值白天随时有游人走动的公共场所,被告人欲在其工作岗位前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达到奸淫目的不符合人的正常心理境态,且缺乏现实可行性。
  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中民在行为当时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不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民为寻求性刺激、满足心理上的性需求,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猥亵妇女,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对其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中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李中民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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