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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陈长权) 一工人因与工友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持钢管击中工友小杨头部导致重伤。6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期楷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林经济损失66977.33元。 现年41岁的徐期楷,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江西省乐平市人。2007年6月29日上午7时30分在南昌市莱茵半岛第四期工程工地上吊货物时,与工友小杨发生争执,徐期楷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朝小杨头部打去,致使小杨头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甲级。被害人小杨共住院119天,花费医疗费等共计66977.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期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林因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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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陈长权) 一工人因与工友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持钢管击中工友小杨头部导致重伤。6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期楷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林经济损失66977.33元。
现年41岁的徐期楷,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江西省乐平市人。2007年6月29日上午7时30分在南昌市莱茵半岛第四期工程工地上吊货物时,与工友小杨发生争执,徐期楷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朝小杨头部打去,致使小杨头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甲级。被害人小杨共住院119天,花费医疗费等共计66977.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期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林因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