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9: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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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的规定。
      由于管理人未必精通企业的营业事务,需要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协助管理人做好重整工作。而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恰恰是对债务人最了解的人,如果能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债务人重整成功大有裨益。因此,本法除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外,在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况下,还允许管理人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由于管理人和这些经营管理人员之间是聘任关系,自然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对管理人负责,受管理人监督。聘用这些经营管理人的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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