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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4-01-0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4]第4号 发布日期:1994-01-06 执行日期:1994-01-06 失效日期:2004-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作为向检察机关移送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以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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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4-01-0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4]第4号
发布日期:1994-01-06
执行日期:1994-01-06
失效日期:2004-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作为向检察机关移送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以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