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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29: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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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从而进一步参加破产程序,也可以不申报,放弃参加破产程序。
      (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主要内容。申报人在申报债权时不能够提出其债权存在的证据的,管理人不予受理其申报。
      (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本法规定行使权利。
      (4)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只能进行补充申报,其权利的行使受到很大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是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债权申报,才能确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权利的人员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并在受理裁定的通知和公告中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债权申报期限的起算点,是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二是债权申报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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