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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经验和“三国”部分对策
2014-3-4 10: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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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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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5 9:50 虽然号称天下第一考,但其实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难。只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再加上不懈的努力,相信大家都会实现目标,顺利通过。或许这个简单的道理大家都了然与胸,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多多少少有些困难。下面针对一些大家普遍的想法具体说明。
分数越高越好?复习越全越好?
06年考试说明开宗明义:“是国家统一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大家可以看到司法考试的定位是“资格考试”,既考察应试者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资格考试”和“选拔考试”不同,后者需要从特定的群体中择优,简而言之就是只有分数于绝对优势的应试者才能脱颖而出。而大家知道,司法考试是划定分数线,过线就算合格。既然这样,那么在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中,大家在制订计划时,请牢记司法考试的特点,以过线为首要目标,不要贪图高分。能拿高分当然好,但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分配才是更值得考虑的。
当然并不是鼓励自我安慰,松懈倦怠,只是想让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多注意自己的目标,把观念摆正,在庞大的考试范围中找准自己的定位。
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司法考试名言之一,当然三大实体、程序法是理所当然的重点。但我认为,这句话的前半句是绝对值得借鉴的,至于“轻者恒轻”则需稍持保留态度。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非重点科目,决定了分数的差距。
在四张卷里,个人认为卷一是最好拿分的,但卷一涉及的内容恐怕很多人在复习的时候并不加以重视甚至“大胆”放弃,这就陷入了一个误区。要知道在司法考试六百分里,每一分都是等值的,刑法的一分并不比法律职业道德法制史这些“非重点科目”的一分值钱。那么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在相对容易的科目上多花些精力保证这些分数十拿九稳呢?
司考是一门放弃的艺术?
这句话想必大家早已耳熟能详,甚至成为大家放弃某些科目的借口,但是我觉得这句话的关键在于“艺术”而不在“放弃”,所以我所说的“只求通过”,并不是想当然地放弃自认为的非重点,如果一味放弃不愿意下工夫或者不喜欢的科目,最后只会把自己本来可以通过的机会也一起放弃了。
这句话的关键是在自身实际情况下使投入与产出比例最大化,在对重点和非重点科目加以区分的基础上分配各科的投入时间。正如前文所述,我对重点的区分并不是完全靠各科的分值比例,而是结合自身水平和得分的难易程度加以区分,这样才可以更有针对性也对自己帮助最大。
另外,就算放弃,也不等于完全不闻不问,只是相对少花时间精力,或者只看重点内容而已。
只看重点可以吗?
司法考试科目繁多,法条更是成千上万,而重点法条的出现无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完美方案”,使得大家纷纷弃厚如砖头的法条汇编而投入短时间就可以翻看一遍的重点法条的怀抱。只是大家翻看N遍的成就感很快就会被作题时出现的某些完全陌生的情况所挫败,而问题就出在重点法条或者说只看重点法条上。
重点法条是历年考试经验的总结,对我们肯定是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只看重点法条的话,难免挂一漏万。因此,一些法条含金量高的科目是绝对不能只看重点法条的,比如,民法、诉讼法,这些应该全面系统的看,而对于某些法条含金量不高的,或者考查范围过大的科目,就应该以重点法条为主,比如经济法、商法等等。
答题速度和方法重要吗?
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的复习情况最终是要反映到司法考试四张卷面上去的。那么如何在考试中真实反映自己的水平,这就是答题速度和方法的问题了。
大家在平时复习中就要时刻注意答题的速度,效率以及答题的条理性,逻辑的严密性,考虑的全面性及法言法语的运用,进行阶段模拟尤其重要。不然临场乱了阵脚,复习得再好也没有用了。
抽象的东西就讲这些,下面结合司法考试三国部分的复习备考具体说明:
由于三国部分内容和日常生活关系不大,大家比较陌生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因为陌生就轻易放弃。要知道,三国部分在卷一中占很大部分,历年考查分值在50分左右。而且,看过历年就知道,三国部分的特点是知识点细小且数量多而杂,从近年的考查点来看,三国部分没有绝对的重点和非重点,各个部分均有涉及,而且往往一道选择题中各个选项都分别考查不同的部分,跨度大的同时对细节把握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尽管如此,三国部分多是直接考查知识点,也就是考查对知识点的记忆重现。大家失分的原因多是只是泛泛有个印象,记得不够细不够确切。
具体到06年,06 年司法考试对三国部分总共考了31道题,共44分,其中国际公法10道题14分,国际私法11道题15分,国际经济法仅考了10道题15分,是历年司法考试最低一年,以往国际经济法往往在三国法中题量最大,分值最多,一般约有15道题,但去年国际经济法考了11道题,今年又创新低,相反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无论题量、分值都比较稳定。
下面结合06年真题分别说一下大家复习三国时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 国际公法
对于大家来说,国际公法是三国法中最陌生的部分,而且由于体系庞杂缺乏条理,考点分散,复习起来没有头绪。从历年司法考试考题来看,虽然几乎章章有题,但没有突出的重点。2006年共10道试题,涉及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秘书长的选任程序、界河制度、国籍的丧失、条约法公约、战俘权利的保护、国家行为责任、国际组织、领土取得方式等知识点和相关章节。尽管总体上无重点,但国际法所着重考查的知识点大都还是相应章节的重点知识。
至于国际公法的复习方法,因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没有集中的法规需要识记,很难依托于条文来展开复习,所以我认为最好采用体系构建法,从“国家”入手来构建国际法体系,注重各个部分的联系和区别,有个宏观的概念之后,再在这个框架中补充细节。也就是说,第一遍复习时不要拘泥于细节,不然繁复的细节只会令人事倍功半,不胜其烦。而细节应该在第二遍也就是在体系已经建立的前提下再充实到已成的框架中。
下面是以国家为主体够建国际公法体系的一种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权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扩展至国家的组成要素、类型、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辖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以及国家领土、海洋、外空、环境保护、国家与个人都可以在这里一并列为一个体系,即侧重于国家内部事项)
另外还有由国家组成国际组织(概念、法律地位、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
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须遵循国际法(扩展至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否则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概念、构成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国际责任的形式、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国家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外交与领事关系(外交机关、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
条约关系(条约的定义和特征分类、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结程序和方式保留条约的登记、条约的生效适用对第三国的效力、解释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
国际争端(概念、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法律解决方法)
战争关系(概念、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开始结束、战时中立、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战争犯罪的概念、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在这样的体系构建之后,再往里面填充细节以丰富深化,时刻以国家为出发点,扩展至其他与国家相关的知识点,这样才能逻辑清晰,不至于被国际公法庞杂的内容迷惑。下面以06年一道真题具体解释:
78."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我们说过,以国家为出发点,这里说的是国家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结合选项可以看出,本题考查两个国际组织,联合国和恐龙国际。选项A和B、C考查国家的领土主权,由国家在本国领土内的管辖权及题目给出乙国尚不是该组织成员国可知,乙国没有相关义务,以及乙国有权根据本国法律管理本国事务,故B正确;而D考查联合国咨商地位组织,根据联合国相关知识可知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得到国际承认的重要标志。故D错误。
二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中相对简单的部分,历年考查重点相对稳定,由于考查多以中国立法为重点,故大家复习时有章可寻。但是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国际私法考查出现了重视理论的新特点,仅仅背诵法条是不能完全将该部分分数收入囊中的,请大家看06年真题
39.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该题几乎为纯理论题,考查大家对国际私法基本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掌握程度。遇到这样从多个方面考查同一个理论,对细节要求极其之高的题目,如果复习只是对该理论有所了解甚至理解,都是不够的。
这样的理论考查趋势和细节要求,大家在复习时国际私法时可以采用可以采用列表法,分专题列表,从多个角度列出相关知识点,例如下表:
公共秩序保留
概念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具体概念略)
理论起源(巴托鲁斯 胡伯)
弹性 笼统 安全阀
实践德国 英国 统一国际私法公约
中国规定民通150条 (独特之处:包括国际惯例)
根据以上表格,可以轻松解决这道题目,既然我国排除的包括国际惯例,故A错,应选。
根据考试说明给每个制度都列出表格,以考点为条目,这样一目了然掌握每个制度的特点,之后可以以不同的制度列表横向纵向比较,这样无论怎样考都难不倒大家。具体法律适用也就是法条部分更应该列表复习,比如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见下表:
物权法律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例外
含义理论依据几种情况
适用范围我国立法
具体内容由大家根据参考资料填充,这里只给出一个框架。但是这种表格法是大家在复习国际私法时提高效率的正确选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06年考查仅为10道题目,但却是三国中最复杂的部分,与国际公法同样庞杂,但却比国际公法难理解,这就使很多考生束手无策,其实,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和国内的贸易经济关系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仅仅是因为某些国际因素而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已。大家在复习时请牢记 “国际性”这个因素,一些难以理解的概念也就迎刃而解了。
请看06年真题:
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请大家注意B项,再看05年真题:
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请大家注意A选项。
两道题目设置陷阱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都是在贸易术语后面的地点上迷惑大家,这也是大家容易忽视的,但是其实如果大家注意到贸易术语的构成,CFR为COST AND FREIGHT PAID TO,CIP为 COST INSURANCE PAID TO ,既然是PAID TO 肯定是跟的运输目的地 在06年题目中可知目的地在南美,那么天津肯定是不行的,而在05年题目中,由于该贸易术语适用与海运陆运等多种形式,故不一定是汉堡港口了。这样的陷阱迷惑性是相当高的,但是只要不想当然,也是可以识破的。
国际经济法的复习建议大家和合同法,商法、经济法结合起来,或者可以先复习后者,在有了基础后再接触国际经济法,这样可以节省时间,便于理解。另外,在国内法的基础上,加上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性特色,下面以信用证为例解释:
信用证是处于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一种支付方式。要买卖双方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距离遥远的双方只能通过在该不同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来实现。而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往往涉及运输,时间差使得双方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不可能的,那么就有了民法中的拟制交付,也就是交付权利证书—提单,以及银行必然付款的承诺——信用证。单证在位于不同国家银行之间的流动过程使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成为现实,使国际贸易中因距离遥远而互不了解的双方都可以对交易安全多一分安心。
大家注意到,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具有的特性用国际性可以很好的解释理解。在国际经济法中处处渗透着国际性,在复习时把握这样的脉络,才可以做到知其所以然,面对要求理解运用的题目,自然就不再望题兴叹了。
综上所述,司法考试有自己的规律,各个学科也有其考查的方法和特点,只要仔细研究,加上持续努力,通过司考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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