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9: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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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的规定。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应当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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