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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钟轩) 今天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对倍受社会关注的温州吴桥路“的哥”遇害案进行公开宣判,杀害“的哥”蒋某的凶手刘湘浙被一审判处死刑,同案犯陈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四年。同时,法院还判决刘湘浙和陈挺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27.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湘浙、陈挺经预谋,从温州市区水心住宅区搭乘被害人蒋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径吴桥路时,陈挺用双节棍勒住蒋某脖子,刘湘浙持水果刀捅刺蒋秀新的胸部、四肢等部位致其右肺破裂、右侧胸腔大量出血而失血性休克死亡,劫取人民币395元、手机1只。 此外,被告人刘湘浙、陈挺还于2007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从市区水心住宅区搭乘被害人向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径牛山北路劳务市场职业介绍所门前时,陈挺用双节棍勒住向某的脖子,刘湘浙持刀威胁,并殴打向计书,劫取人民币300元、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766元)。 同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湘浙、陈挺、肖汉财、李博文经预谋,从市区时代广场附近搭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径牛山南路时,陈挺用双节棍勒住王宗贺脖子,刘湘浙持刀砍伤王宗贺右小腿致轻微伤,李博文帮助控制王某,肖汉财负责搜身,劫取人民币570元、手机1只。 同年11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湘浙、陈挺、肖汉财经预谋,从鹿城区双屿客运中心搭乘被害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到永强一号街伺机抢劫,在返回市区途中,陈挺用双节棍勒住徐继良脖子,刘湘浙、肖汉财用绳子捆住徐继良的手脚,劫取人民币700元、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22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由陈挺驾车到市区江滨路,刘湘浙持刀逼迫徐继良说出银行卡密码,肖汉财到银行柜员机取钱,因密码错误而取钱未成,后因陈挺驾车与另一轿车相撞,徐继良向路人呼救,三被告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湘浙、陈挺、肖汉财、李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持械抢劫营运小汽车司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湘浙、陈挺多次抢劫,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肖汉财、李博文参与抢劫,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湘浙归案后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肖汉财,有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多次持刀参与抢劫,并且直接捅刺被害人蒋秀新致死,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的累犯,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汉财因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李博文,有一般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博文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予以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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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钟轩) 今天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对倍受社会关注的温州吴桥路“的哥”遇害案进行公开宣判,杀害“的哥”蒋某的凶手刘湘浙被一审判处死刑,同案犯陈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四年。同时,法院还判决刘湘浙和陈挺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27.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湘浙、陈挺经预谋,从温州市区水心住宅区搭乘被害人蒋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径吴桥路时,陈挺用双节棍勒住蒋某脖子,刘湘浙持水果刀捅刺蒋秀新的胸部、四肢等部位致其右肺破裂、右侧胸腔大量出血而失血性休克死亡,劫取人民币395元、手机1只。
此外,被告人刘湘浙、陈挺还于2007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从市区水心住宅区搭乘被害人向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径牛山北路劳务市场职业介绍所门前时,陈挺用双节棍勒住向某的脖子,刘湘浙持刀威胁,并殴打向计书,劫取人民币300元、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766元)。
同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湘浙、陈挺、肖汉财、李博文经预谋,从市区时代广场附近搭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径牛山南路时,陈挺用双节棍勒住王宗贺脖子,刘湘浙持刀砍伤王宗贺右小腿致轻微伤,李博文帮助控制王某,肖汉财负责搜身,劫取人民币570元、手机1只。
同年11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湘浙、陈挺、肖汉财经预谋,从鹿城区双屿客运中心搭乘被害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到永强一号街伺机抢劫,在返回市区途中,陈挺用双节棍勒住徐继良脖子,刘湘浙、肖汉财用绳子捆住徐继良的手脚,劫取人民币700元、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22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由陈挺驾车到市区江滨路,刘湘浙持刀逼迫徐继良说出银行卡密码,肖汉财到银行柜员机取钱,因密码错误而取钱未成,后因陈挺驾车与另一轿车相撞,徐继良向路人呼救,三被告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湘浙、陈挺、肖汉财、李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持械抢劫营运小汽车司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湘浙、陈挺多次抢劫,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肖汉财、李博文参与抢劫,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湘浙归案后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肖汉财,有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多次持刀参与抢劫,并且直接捅刺被害人蒋秀新致死,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的累犯,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汉财因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李博文,有一般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博文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予以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