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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23条
2014-9-24 22:29:56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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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义务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1)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是管理人的基本职责。本法第二十五条具体列举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此外,本法还在其他有关条款中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比如,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出售,等等。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在实施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还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二是遵守本法规定。
(2)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破产程序是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导,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人民法院要听取管理人的工作汇报。
(3)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掌握着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大权,本法规定了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对管理人是否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义务,还需要通过监督机制来保障。管理人除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外,从利益方面讲,债权人最关心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本款规定管理人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本款规定是管理人接受监督的一个方面,列席债权人会议作为管理人的一项义务,管理人不能拒绝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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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义务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1)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是管理人的基本职责。本法第二十五条具体列举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此外,本法还在其他有关条款中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比如,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出售,等等。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在实施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还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二是遵守本法规定。
(2)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破产程序是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导,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人民法院要听取管理人的工作汇报。
(3)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掌握着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大权,本法规定了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对管理人是否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义务,还需要通过监督机制来保障。管理人除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外,从利益方面讲,债权人最关心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本款规定管理人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本款规定是管理人接受监督的一个方面,列席债权人会议作为管理人的一项义务,管理人不能拒绝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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