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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司法考试中的法条?
2014-3-4 1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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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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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14 9:9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学习方法,但是学习中总有些共通的东西,俗话说“独悦乐,与人悦乐,孰乐”,大家都是同道中人,我非常乐于将我的一些经验做法与大家交流,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学习有二大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要看哪些法条,其次是怎么看。
一、看哪些法条
哪些内容应以看书为主,哪些内容以看法条为主。
总的来说看书和看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书就是对法条的全面阐述解释,看法条与看书是一个意思,但是他们之间毕竟有些区别,书上的内容较为全面细致,法条较为简洁,书上有些理论性的东西,而法条里则一般没有。因为他们有这些区别,所以在我们的复习过程中也就存在一个看书看法条以哪个为主的问题,我认为这应当根据不同的考试内容而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应当是这样:
(一)卷一部分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看法条,但总的是看书。法理部分的考察一直比较难,有些题目出的根本就不是书上的内容,对于非法本生来说,这一部分更有难度,而且它还是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就能会的,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为重要。所以不适宜与之恋战。看过几遍书,尽了本分也就算了,遇到实在不会的题也别纠缠不清耽误时间。
法制史也是只有书,这部分内容少,而分数不少,且出题简单,属于白送分的题,一定得尽量都得住这些分。
宪法应以看书为主,只是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还有四个修正案也应熟知。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宪法部分考的也不难,也属于送分部分。
三国法需看书,而不应看法条。因为这部分的法规往往条文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复习三国法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作用更大,也较节省气力。国际公法最为简单;国际私法要注意民诉最后一块的涉外部分,出题经常从那里出;而国际经济法较难,术语通则需要强记,把每一组的术语区别开,注意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和风险转移,以及信用证的流程。
经济法细而数目多,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不用怎么看书。出题往往是直接引自法条原文,属于送分的题。
例如2004年卷一第23题: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政策性停牌
B.技术性停牌
C.临时停市
D.休市
这道题明确考的是证券法第109条的原文:“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征程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司法实务部分包括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其各自的职业道德规则等,考察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
(二)卷二部分
卷二考查的应当看书与看法条并重,直接考法条原文的较少,往往都需要好好想一下才能确定正确选项。例如掉包,或者将自己借给别人的车偷开回来,然后别人还给它车钱,他收下了,这属于盗窃还是诈骗?是一罪还是数罪?还有些内容有理论深度,涉及到卷四的大题更是如此。
刑事诉讼法应以看法条及其司法解释为主,因为诉讼法理论性少,相对于刑法来说比较简单但是细致入微。如04年卷四第五题,12分的大题,也不过是考补充侦查的时间、机关,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时间等问题。三大诉讼法法条规定细致严密,看法条的效果往往胜于看书,所以三大诉讼法均应以法条和司法解释为主。
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所以应以看书为主,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
(三)卷三部分
卷三考查的通则及解释、合同法理论问题较多,有许多题目不是直接出自法条字面,而是出自隐藏其后的理论,所以必须将看书与看法条相结合才行。其中担保法较难,法典与解释需对照着反复多看几遍才好理解。
商法的其余部分以看法条为主均可。
(四)哪些司法解释必须细看
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必须细看,刑事诉讼法的六部委解释,最高院解释较重要,而最高检的解释则过于专门且繁琐,很少出题,为了节约时间可以不看。刑法关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的解释,合同法解释、担保法解释均是非常重要的,简直是字字珠玑,需反复多看。看司法解释的时候必须要与法典的相关内容对照起来看,否则就会乱套。
(五)新法规的地位。
每年司考法条都有新增部分,而新增部分则是考试必定要出题考察的地方,而且新增法条往往是对某些问题的具体规定,所以出题往往是表面化,属于白白送分的题,所以对于法条的新增部分,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对于这部分的内容我们临考试前多看上几遍对考试来说效果会很好。
二、怎么看法条
(一)什么时间看
我认为对于一般人来说不能一上来就直接看法条,也不能孤立的只看法条,而是应该在看书的基础上看法条,先将书整个看一遍对内容有了整体的了解与把握然后再看法条,看完这一遍书和法条之后做一套历年或模拟题,通过做题看自己看的有何疏漏之处,看得是否细致,返回来再看法条,熟悉全部内容之后越是到最后越应该是看法条。
没有法律基础的应看书打好基础再看法条,基础较好的在校或刚毕业的法本则可以直接看法条。
(二)亲力亲为,亲自动手动脑
应该说,现在我们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是非常好的,司考辅导老师对于都有非常深厚的研究,他们的提点对于我们往往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会让我们有一种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但是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是不要放弃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将过司考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别人身上。别人将这些问题总结了,你看过了,虽然总结的很全面细致,但你这样看,和你自己亲自动手去思考之后再把它总结出来,还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看法条的过程中,一定不要光是用眼睛看,还有善于用脑用手去勾画总结。
有一句名言说“我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呢,站在这些名师的肩膀上,这是取得成功的一个有利因素,要珍惜名师交给我们的知识、思路、学习方法,同时自己更要用心去学用心去做,才能更接近成功。
(三)学会定位
“卫星定位法”——大家都知道GPS卫星定位系统,它能够通过卫星信号对目标准确定位,我们在备考时也可以用到此种方法。也就是对于司法考试的脉络烂熟于胸,对每一个考点都能精确地知道在书上或者法条上的大概位置。看到一个题就能马上判断出考的是哪个考点,这个考点属于哪一部分,在书中的什么位置,考的是哪一部法律里面哪一章哪一节哪个问题之下所写,会的题保证不会做错,不会的题即便不能有十成把握也能有六分把握。而且在你的头脑中建立起这样一个系统,你就不会觉得司考内容混乱纷杂了,因为你有层次、位置、轻重、难易的准确定位,再看书看法条,就是在充实相关的部分,彼此不会混淆冲突。这就如同成语所言“纲举目张”亦或“提纲挈领”,建立了纲领,掌握了知识的层级脉络,就可以事半功倍了。否则,看法条的时候非常容易出现走神、混淆相关内容等现象,有的时候人好像坐在哪里看书,可是半天不翻开一页,那就是短路了。
(四)少背多看。
司法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的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多看书,思考着看书,看到无数遍那么多,知道每一考点所在的位置和内容,到考试时选择出正确答案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是写出正确的理解即可,不需要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所涉及内容都非常广泛,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所谓的标准答案,就并非背书可以解决。所以我最反对拿着一本法条在那里摇头晃脑稀里糊涂的乱背,那样做全然不像一个学法律的人。
有一个人说她的考一次就过关的经验时提到她将法律法规汇编整整抄写了六遍,她的毅力是惊人的,值得我们敬佩和学习,但是她的这个做法可能就不具有推广价值了。因为司考重在理解,除一部分直给的白送分的题以外,大多都是小案例的形式,还是需要动脑理解的。所以要少背多看。
(五)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
有的人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我不赞成这样。我们看书不是为了卖旧书方便,而是为了自己学习方便。一部法规内容上都具有的整体性,所以写的比较全面,但是我们不可能每一遍都全看,那样纯粹是浪费时间,只能是有重点的看,而且每看一遍重点就应该越明确,要做到这样就要在看书时将重点部分划上,以后再看书就看自己划过的地方,那样书就会越看越薄了,看书的速度也就越来越快。
至于是否要作笔记,这可能因人而异。我认为呢,是不太需要。因为太费时间了。但是可以在纸上大概列一下你所看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梗概,例如分几章说了哪几个大问题,下面又分几节,说了哪几个小问题,以利于自己把握全局掌握脉络。太具体的就不需要了。
有的人曾提出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只看分数较多的法规就行了,只考几分的法规如税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小法就可以放弃掉。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确实需要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对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应多花功夫,但是对于分数少的法规也绝对不能轻言放弃。因为首先,积少成多、聚沙成塔,1-2分加1-2分的放弃,加起来总数放弃的也就不少了,另一方面这些法规考的题都非常简单,属于白送分,咱们要是白白放弃掉,岂不是太可惜了?那些重点法律确实考的多,但是比如刑法,你明明知道会考未遂既遂,或明知会考一罪数罪,可能答题时仍然不会答。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在重点法律上多下功夫不错,同时也要关注非重点法律的重点部分。而哪些又可能是重点部分呢,做两套历年真题就会有所了解。重点应该就是那些让我们这些学习法律的人眼前一亮觉得与众不同的东西。而重点的重点应该是那些具体的数字和关键性的那几个词。
(六)看法条一定要细致。
看法条一定要细致,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也看过好几遍了,考试时也知道个大概,但是很模糊,排除了一两个明显错误的以后,剩下的就怎么也分辨不清楚了,这就是看的不细致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28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当然,这个细致是指对于重点法条要看得细致。
七、善于综合、对比
首先要长于思考。孔子有云:“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我认为这句话非常正确,光看书背书不思考就会很迷惘无所得,光思考光想不看不背会精神倦怠而无所得。通过看书时的思考不看书时的回想,对于司考内容要有整体的把握。要知道要考的有那些内容,每一部分又讲了那些问题,例如看刑法部分,就要知道刑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又分为犯罪论刑罚论两部分,犯罪论里面主要将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构成、排除犯罪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停止阶段、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阶段里面,要知道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各自的条件和区别。考试是一定会考到这些内容的,你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把握,无论题目如何变换,知识点是不变的。
一般人对于看书时思考可能明白,但是对于不看书时的回想可能做到的不多。其实这也涉及到充分利于时间的问题。例如晚上你躺下后并不会马上就睡着,在临睡着这段时间内,就要回想我今天看了哪些内容,这些内容里都讲了哪些问题,存在哪些考点,司考可能会出这部分的什么题。在每天早晨醒来时想想昨天有那些问题没有想起来今天要先看的,今天要看哪一部分,可能会有哪些问题。这样想并不花费整块的时间,但是相当于对你一天看过的内容又凭空多看了两遍,怎么能不记的更牢一些呢?有一句话说的有点意思,说“司考本身就是一种艺术”,它考学生的不单是专业水平,也不单是知识面,而是考咱们如何区分把已知道的与不知道的东西结合起来,转化成自己的东西,最终形成一个答案来迎合标准答案。既不固持己见,又不墨守成规,还要学会推理。对逻辑性的把握在整个考试中是很重要的,有些不是会不会的问题,而是你能不能举一反三的问题。 要做到这样那就需要一边思索一边学习,而不能只是埋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
其次要善于总结。光是死看书背书,司考不会取得好成绩。因为司考题考的不只是正确选项的知识点,还有干扰选项的知识点,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有时考的知识点就更多,四个或五个备选项,可能每个选项又涉及几个知识点。在看书时要善于将相似的知识点总结到一起,将易混淆的进行区分。
例如我在看刑事诉讼法时看到公诉案件一审审限一般1个月,可延长到1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再延长1个月,简易程序20天审结,于是就查看自诉案件的审限,刑诉法里面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院的解释第10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就是20天,不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被告被羁押的按照公诉一审程序规定,被告未被羁押的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审限为六个月,特殊可延长3个月(同民事一审)。我当时看还真没想到会出这道题,但是我看书时注意全面总结不留缺口,所以我做这道题时感觉轻松之极。出考场后大家纷纷猜测这道题到底该选什么,因为很多人都没能注意到这个知识点,我告诉他们是6个月时他们仍然将信将疑,觉得刑事案件审限不可能那么长。
还有刑法中一罪与数罪问题,属于重点易出题之处,但也非常容易混淆,总结出来就容易分清了。如受贿又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从一重处,而受贿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数罪并罚。暴力阻碍缉私是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并罚,而暴力阻碍缉毒或组织运输偷越国边境又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则是从一重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是我们在看书的过程中需要细心予以总结的。
从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来看,试题的难度并不是很大,命题逐渐偏重于考查考生的总结能力。如卷二如第10题,涉及4个完全不同的罪名,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考查考生对这个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认定的把握。就盗窃罪的考查来看,命题侧重于对盗窃罪和其他犯罪(如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的区别,这也需要考生能够准确把握它们之间在构成特征上的不同。但其共同特征都是将不同的刑法分则条文归纳在一起。这就提醒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善于总结
(八)有些只看条文的字面意思就可以,而有些还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问题。
司法考试试题总的特点是考的细致但是不难,三分之一的题看熟法条即可,三分之一的题要理解法条并要做好归纳总结,还有一部分则需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例如刑法部分主观方面、停止阶段、共同犯罪等内容的条文都非常简练,但是在考试中反复出现这些部分的题目,而且我们还总会答错,就是因为这些条文背后有理论,不深入理解只看条文本身是不行的。例如2004年卷四的那道刑法题甲乙共谋抢劫,甲进屋抢劫中止又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和盗窃手表两行为后出屋,望风的乙问其抢劫得手了没有,甲说得手了一只手表,后二人将手表变卖后分赃。乙是未遂中止还是既遂,就需要掌握一定的理论才能答对。
(九)看法条可能会经历几个不同的层次。
借助一段佛家的禅语,大概可以表达出其中的意境。第一层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层是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层是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第一层的含义是说,刚开始看法条的时候,从前到后依次看下去,看的仅仅是这个条文本身,第二层是说你通过自己的思考总结对比,将这个法条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了解,你再看这个法条所看的就不会仅仅是这个孤立的条文了,而是还看到其他法条,甚至其他法规或司法解释里面所涉及的这一块有关的内容,法条上并没有用明线将这些相关的部分串起来,但是就如同月下老人牵的红线,或者就如同人与人之间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一样,实际上这些线是存在的。第三层是说你已经掌握了这个法规,对于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都理解了,看到哪个法条就等于看了这一块的所有内容,答题时就不会有遗漏。大家不妨体会一下。
以上就是我们在学习法条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下面我再给大家说一下准备司考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信心、持之以恒。据统计,通不过司法考试的人里面大多是对自己过关缺乏信心的人,因为对自己缺乏自信,没有必然会过关的这种信念来鼓舞自己,所以在学习中就会缺乏动力。我们要坚信自己的实力坚信自己的努力。当然这个过程是辛苦的,但是有一句话说的好“成功往往不是属于那些聪明人,而是属于那些勤奋努力、死挺到底的人”。所以大家要不断告诉自己“我一定会过关,死挺到底就是成功”
二、制定计划,提高效率。
三、针对自身情况,找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四、书、法条、题(包括历年真题与模拟题),这几者是准备司法考试的三大利器,他们之间是紧密联系,互相对应的,不可偏废。但是如果非要划分在什么时间看什么内容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前段时间注意看书的基础作用,中段时间做题的作用不可忽视,后段时间法条应反复多看。
韩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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