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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2014-9-24 2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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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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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以及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应予处罚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的九项行为具有检查监督权。这九项行为是:(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的上述九项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具有行政处罚权。当然,对这九项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才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如果商业银行拒绝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九项行为的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的九项行为具有检查监督权。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如果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如果商业银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了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无权进行处罚,而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可以运用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设置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商业银行在面临大量提取存款时,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以避免商业银行倒闭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商业银行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因此,如果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处罚种类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相互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例如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在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应立即足额补交。
(二)罚款
罚款与责令改正是并用的关系。改的快、改的好,可以在处罚幅度内少罚;改的不快、改的不好,应当在处罚幅度内多罚。
(三)责令停业整顿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它这项权力。但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前提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责令其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所考虑的因素,一是主观恶意大,二是造成的后果严重。
(四)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它这项权力。但是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这样的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就是剥夺权利能力,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被监管者依法撤销,从而使其终止的行政处罚措施。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而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要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因此吊销经营许可证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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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以及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应予处罚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的九项行为具有检查监督权。这九项行为是:(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的上述九项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具有行政处罚权。当然,对这九项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才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如果商业银行拒绝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九项行为的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的九项行为具有检查监督权。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如果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如果商业银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了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无权进行处罚,而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可以运用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设置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商业银行在面临大量提取存款时,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以避免商业银行倒闭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商业银行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因此,如果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处罚种类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相互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例如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在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应立即足额补交。
(二)罚款
罚款与责令改正是并用的关系。改的快、改的好,可以在处罚幅度内少罚;改的不快、改的不好,应当在处罚幅度内多罚。
(三)责令停业整顿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它这项权力。但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前提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责令其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所考虑的因素,一是主观恶意大,二是造成的后果严重。
(四)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它这项权力。但是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这样的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就是剥夺权利能力,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被监管者依法撤销,从而使其终止的行政处罚措施。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而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要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因此吊销经营许可证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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