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40: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02-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9-02-15
执行日期:1989-02-15
云南省高级人院:你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在被告人王××上诉审期间,可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果终审判决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再行收监执行。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宾川县审理的盗伐林木一案,被告王××,女,28岁,未婚,捕前系县文工团职工。被告为首盗伐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上诉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已怀孕6个月。我们研究后认为:可以考虑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终审判决后暂予监外执行;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再行收监执行。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复。
1989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