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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17:48:26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1105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日期: 2015-03-26
实施日期: 2015-07-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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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5)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修改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的,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千元。”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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