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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2015-3-1 11: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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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制度改革能否深入到位,制度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改革者、司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是否已经树立现代的司法理念和原则。现代司法理念和原则绝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司法规律的内在体现,决定着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司法实践的样态。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大幅修改完善,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为代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逐步确立。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全面深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后浓缩的法理精髓,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为代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对刑事法治意义重大。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紧密相关,基本上都属于宪法层面的原则,并且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一些国家的宪法还对这些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既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又发挥良好的公民教育功能。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刑事法律的重大修改完善,都与这些理念和原则密切相关。二是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都包含一系列子原则以及相应的规则体系,并对所辖的子原则和规则体系起着统领作用。例如,罪刑法定原则包括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和禁止不定(期)刑等内容;无罪推定原则包括证据裁判,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证明被告人有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等内容;程序公正原则包含直接言词、程序参与、程序公平、及时审判等内容。这也意味着,只有系统地确立相应的子原则和规则体系,才能保证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落到实处。三是衡量司法公正的具体标准。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对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坚持这些理念和原则,才能确保公正司法。一旦背离这些理念和原则的要求,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一段时期以来,尤其是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两法”,以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准确把握法律精髓,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具体案件之中,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增进共识,并且通过司法公开向社会宣传现代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法院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守住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人民法院秉承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同时也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不过现阶段,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为代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尚未全面深入人心。一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受传统观念影响,尚未接受这些现代理念,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不理解、不认可。一些办案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未能践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有罪推定观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时有发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现象并不鲜见,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问题十分突出。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些部门仍然未能摒弃落后的司法观念,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未能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诸如此类的问题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压力和难度,也影响着“两法”和司法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
要想让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深入人心,仅靠单纯的说教是不够的,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第一,推动在宪法中确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原则,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关乎基本人权,素有“小宪法”之称,与宪法关联紧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显著提高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水平。如在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规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原则,势必能起到纲举目张之效,也更能体现宪法对基本人权的重视。同时,在宪法层面确立这些重要原则,更具权威性,既有助于政法部门达成共识,也便于公众知悉和接受。
第二,健全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原则的配套法律制度,保障这些重要原则在规范层面具有可执行性。中央持续推进的司法改革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例如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制度等,都是落实这些重要原则的实际举措。严格按照中央部署推进各项改革,有助于在制度层面固化这些重要原则的要求。
第三,通过司法改革凝聚共识,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引导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审前环节参照适用审判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能够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根本上提高案件质量。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坚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的要求,努力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传播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越是重大的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越要秉承这些理念和原则的要求,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促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并尊重法院的裁判,理解并接受现代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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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制度改革能否深入到位,制度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改革者、司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是否已经树立现代的司法理念和原则。现代司法理念和原则绝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司法规律的内在体现,决定着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司法实践的样态。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大幅修改完善,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为代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逐步确立。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全面深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后浓缩的法理精髓,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为代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对刑事法治意义重大。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紧密相关,基本上都属于宪法层面的原则,并且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一些国家的宪法还对这些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既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又发挥良好的公民教育功能。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刑事法律的重大修改完善,都与这些理念和原则密切相关。二是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都包含一系列子原则以及相应的规则体系,并对所辖的子原则和规则体系起着统领作用。例如,罪刑法定原则包括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和禁止不定(期)刑等内容;无罪推定原则包括证据裁判,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证明被告人有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等内容;程序公正原则包含直接言词、程序参与、程序公平、及时审判等内容。这也意味着,只有系统地确立相应的子原则和规则体系,才能保证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落到实处。三是衡量司法公正的具体标准。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对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坚持这些理念和原则,才能确保公正司法。一旦背离这些理念和原则的要求,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一段时期以来,尤其是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两法”,以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准确把握法律精髓,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具体案件之中,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增进共识,并且通过司法公开向社会宣传现代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法院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守住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人民法院秉承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同时也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不过现阶段,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为代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尚未全面深入人心。一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受传统观念影响,尚未接受这些现代理念,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不理解、不认可。一些办案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未能践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有罪推定观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时有发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现象并不鲜见,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问题十分突出。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些部门仍然未能摒弃落后的司法观念,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未能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诸如此类的问题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压力和难度,也影响着“两法”和司法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
要想让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深入人心,仅靠单纯的说教是不够的,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第一,推动在宪法中确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原则,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关乎基本人权,素有“小宪法”之称,与宪法关联紧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显著提高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水平。如在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规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原则,势必能起到纲举目张之效,也更能体现宪法对基本人权的重视。同时,在宪法层面确立这些重要原则,更具权威性,既有助于政法部门达成共识,也便于公众知悉和接受。
第二,健全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原则的配套法律制度,保障这些重要原则在规范层面具有可执行性。中央持续推进的司法改革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例如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制度等,都是落实这些重要原则的实际举措。严格按照中央部署推进各项改革,有助于在制度层面固化这些重要原则的要求。
第三,通过司法改革凝聚共识,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引导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审前环节参照适用审判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能够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根本上提高案件质量。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坚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的要求,努力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传播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越是重大的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越要秉承这些理念和原则的要求,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促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并尊重法院的裁判,理解并接受现代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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