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2-14 21:44: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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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看到一则警察因帮助他人获取官员开房视频而获刑的报道,感到很诧异。官员与女下属开房在媒体上已经屡见不鲜,着实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吃惊的是这种行为不仅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犯罪,而且也被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一、事件简单经过
广东湛江市某派出所副所长谢某,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查看酒店监控视频及开房资料,用移动硬盘拷贝了市国资委官员冯某协同某女青年出入房间的视频。由于该视频无法打开,在副所长谢某的帮助下,又让他人用摄像机直接从监控视频上摄录了监控视频。为了感谢谢某,请托人送给谢某5000元。
这段视频被各大网络及媒体转载,其中个别网站的多个视频被播放多达数百万次。湛江市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副所长谢某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滥用职权罪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具备滥用职权行为,二是造成了重大损失的结果。
首先,谢某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存在疑问。滥用职权的前提条件是应当与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一是表现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权或者超越规定行使职权,二是表现在假借履行职务用以达到非法目的。从本案有关报道来看,谢某的查看行为肯定不是在履行职务,因而不具备滥用职权的第一个表现形式。从第二个表现形式来看,谢某如果出示有关手续获取开房视频,其获取视频是出于用于非公务需要的目的,明显属于假借履行职务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是毋庸置疑的。
本案的问题是,谢某没有出示任何法律规定的有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假借履行职务行为以达到非公务目的就比较困难,认定谢某假借履行职务而成滥用职权行为也就比较困难。举一个简单例子,某警察假借办案将他人拘留,应当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如果该警察既不表明身份又不出示有关手续,仅以个人名义将他人用手铐控制,就不属于滥用职权而属于非法拘禁行为了。
其次,本案并不具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并没有具备以上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的情形。(1)公开官员开房而对官员或者其女下属造成经济损失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2)公开官员开房本为对不正之风的暴露,谈不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3)以此做为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更为牵强。故认定警察谢某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站不住脚的。
三、是否构成受贿罪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首先,本案构成受贿罪证据并不是十分充分。谢某收取他人5000元,还应当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利益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构成本罪。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因为付出了有价的劳动而获取他人财物的,就不能以受贿罪论处。仅从有关报道来看,本案谢某与被查别墅之间并没有隶属和法律意义上制约关系。如果在查看过程中没有谢某表明自己警察身份以及出示有关法律手续的证据,应当认为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不能够成受贿罪。
其次,谢某是否具备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值得探讨。即便是本案构成受贿罪,我们也不能否认本案既具有暴露不正之风的情节,又与当今动辄几亿元的贪污受贿额相比,具有收取他人财物明显轻微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们还应当考虑社会效果
警察因帮助他人获取官员与女下属开房视频而获刑,不免会使人产生获刑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触犯了刑法,更重要的是因为触犯了个别官员切身利益的联想。从这一角度说,本案的社会效果或者说社会引导作用,应当认为不是十分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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