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司法改革:一生二,二生?2015年02月09日16:09东方法眼fazhi1234 司法去行政化,法官独立后,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制,现在我们不但能看到样本,而且可以进行样本比较。 第一个样本:横琴法院模式。毫无疑问,横琴法院的“法官”均是独立的,就法官而言其审判事务是“非行政化”的。那么,它是不是解决司法行政化的理想方案,能不能复制和推广呢? 横琴法院只有8名“法官”。按照去行政化的基本要求,法官只服从法律,不能在审判事务上服从长官意志,横琴法院应该是做到了。这8名法官,首先不吏属于“庭长”,其次也不吏属于院长。法律文书也无需庭院长签批。所以,这8名法官是审判独立,并且在审判事务上没有行政化的“法官”。因此,横琴法院这8名法官相对于中国法院的其它审判员来讲,的确已经去行政化。但是,横琴法院还有另一面,这一面绝对是这一成功改革的具有毁灭性的一大败笔。 这个问题首先是因为一个矛盾,即横琴法院年均受案约2000-2500件。这个案件数和现有8名法官的法官数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8名法官年办案总计2000多件,这是中国法院目前的法官在较为正常的情况下基本不可能完成的案件审理任务。但是既然定下的员额就是8名法官,案件的数量又不可以随意改变,那么必得有个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改革也就从这一问题的解决开始彻底失败。横琴法院的办法是,给法官配上助理,而且审判辅助人员要“专而足”,不但数量上要充足,而且素质上要“专业”。这样一支专而足的审判团队却不允许叫法官团队,而是称之为区别于法官的“法官助理”。 比如,谢伟东法官的法官助理胡东梅,本就是法官。[①]但是,这一标准的“法官”在横琴法院并不独立,在审判事务上要服从专职法官的意志。那么,由此,我们还能相信横琴法院的“法官”均是独立的,审判事务是非行政化的吗? 能——所有媒体不都信了吗?为什么?因为,仍在行政化之中的“法官”,我们视其为“法官助理”。这样,在横琴法院自然没有法官的行政化这一问题了。据说古时有掩耳盗铃之故事,今有掩法官去行政化之改革。捂着自己的耳朵并不妨碍铃声的清脆和被他人之听见,然则,掩耳盗铃者仿佛感觉铃已哑,所盗之举无人知晓。当我们在改革的设计里将法官设计成法官助理时,对法官助理之行政化也就可以认为不是法官的行政化了,从而可以“自我安全”的认为司法行政化已除。 因此,横琴法院之去行政化很像一个骗局,不是骗别人就是掩耳盗铃般的骗自己。 横琴法院基础上,如果其能不去计较法官的什么级别,在工作机制上实现1破4,即将1名法官加3名法官助理,变成法官4名,相互之间互不吏属,各自独立办案。那么,这对横琴法院就是一个进步。如果其将目前8名法官的特权扩张至24或32,去审理2000多件案子,横琴法院去行政化的改革基本成功。如果其每3-4位法官组建一个庭室,设行政庭长一人(庭长一定不能是法官),负责庭内司法行政事务,专门服务于审判,那么,其去行政化的改革不但成功,而且有些完美。如果其在这样的庭内,根据法官的数量配置正确的书记员,由庭长领导,服务于所有法官,那么,这一去行政化的改革简直妙极了。这最终的状态,相对于传统法院的庭室,最根本的变化不过是传统庭长职能的转变。 如果你认可横琴法院目前去行政化之不成功,以及如何成功的上述建议,那么,实际上其它法院的改革就没有必要走过头再走回一头。即不必要直接将庭室架构全部毁掉,以去行政化,然后再组建一定的架构去应对司法行政事务。 横琴法院这一样本,成功之处在于8名法官,失败之处在于法官助理。如果我们其它法院也只追求8名法官之审判独立,之去行政化,那么,换换名堂就能做到。让我们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或者党组其它成员诞生8名法官,其他“法官”全部改称法官助理,充实到庞大的审判辅助人员之列,每名正式“法官”跟上一个有诸多非正式法官充当的审判辅助团队即可。这种独立模式,我称之为院长独立。它实质是将行政化的最顶端设计成独立点,而演变出的改革模式。 第二个样本:盐田模式。 盐田法院去行政化时,遴选出15名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全部独立办案,根本废除院庭长的案件审批。从这15名主审法官看,司法也已经去了行政化,实现了审判独立。 不过,它也面临矛盾。注意,它也是由这个矛盾走向失败。盐田法院年均受案可能要达到4500件。这相对于15名主审法官也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审理任务。如是,也只能自觉或不觉但是也必须必定采取横琴法院几乎相同的解决办法,那就是为主审法官配法官助理。盐田是每名主审法官必有一名法官助理。 而且,其法官助理中也有或者说根本就是未遴选为主审法官的“法官”。[②]那么,同样的,它也掩耳盗铃式的将这些“法官”不视为法官,而声称盐田法院实现了“法官”独立办案,废除了院庭长的案件审批。 盐田法院如果能将现在的法官加助理模式突变为法官加法官的模式,将助理地位的法官直接提升为法官,同主审法官一样都是法官,审判权平等,互不吏属。那么,这就是盐田法院在去行政化上的进步。 其如果将这些法官基本仍然放在原先的庭室,将庭长配置为司法行政人员,领导书记员,服务于法官,那么,其也是一个基本完美的去行政化的改革。 其如果能在这样的庭室里,规范庭长的分案权,实现所有法官受案机会均等,建立法官的业绩评价体系,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其在诸多改革上都将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所以,盐田模式成功之处在于15名主审法官,失败之处也在于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中的“法官”。但是它显然没有横琴法院法官独立之局促,它所面临的人案矛盾也相对没有横琴法院尖锐。实质上,其是选择了行政化的中部作为独立点而进行设计的改革模式。故我称之为“庭长独立”。 通过分析这两种模式的成功和不成功之处,我们发现,其实问题并不复杂。如果将审判独立的独立点放在行政化的最底端进行改革设计,自然而然就会产生第三种模式。然而,我们的改革试点至今没有这种现实样本。我期待它的产生,这种样本我称之为“审判员独立”。 [①]参见:凤凰网《横琴法院:新“样板”与旧部件》中如下记载:横琴法院法官助理胡冬梅原本是香洲区法院的法官,她当法官时没有助理,三四名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所有的杂事都得干…,网址: http://ent.ifeng.com/a/20140530/40094598_0.shtml,于2015年2月9日最后访问. [②]参见凤凰网资讯:《深圳盐田法院破冰法官职业化难题法官不必再争"官"》,其中有“对于未能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其他法官,则被调整工作或者安排在办案部门担任助审法官,协助主审法官办案”,网址:http://news.ifeng.com/a/20141209/42678565_0.shtml,于2015年2月9日最后访问。 |
240331
司法改革:一生二,二生?2015年02月09日16:09东方法眼fazhi1234
司法去行政化,法官独立后,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制,现在我们不但能看到样本,而且可以进行样本比较。
第一个样本:横琴法院模式。毫无疑问,横琴法院的“法官”均是独立的,就法官而言其审判事务是“非行政化”的。那么,它是不是解决司法行政化的理想方案,能不能复制和推广呢?
横琴法院只有8名“法官”。按照去行政化的基本要求,法官只服从法律,不能在审判事务上服从长官意志,横琴法院应该是做到了。这8名法官,首先不吏属于“庭长”,其次也不吏属于院长。法律文书也无需庭院长签批。所以,这8名法官是审判独立,并且在审判事务上没有行政化的“法官”。因此,横琴法院这8名法官相对于中国法院的其它审判员来讲,的确已经去行政化。但是,横琴法院还有另一面,这一面绝对是这一成功改革的具有毁灭性的一大败笔。
这个问题首先是因为一个矛盾,即横琴法院年均受案约2000-2500件。这个案件数和现有8名法官的法官数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8名法官年办案总计2000多件,这是中国法院目前的法官在较为正常的情况下基本不可能完成的案件审理任务。但是既然定下的员额就是8名法官,案件的数量又不可以随意改变,那么必得有个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改革也就从这一问题的解决开始彻底失败。横琴法院的办法是,给法官配上助理,而且审判辅助人员要“专而足”,不但数量上要充足,而且素质上要“专业”。这样一支专而足的审判团队却不允许叫法官团队,而是称之为区别于法官的“法官助理”。
比如,谢伟东法官的法官助理胡东梅,本就是法官。[①]但是,这一标准的“法官”在横琴法院并不独立,在审判事务上要服从专职法官的意志。那么,由此,我们还能相信横琴法院的“法官”均是独立的,审判事务是非行政化的吗?
能——所有媒体不都信了吗?为什么?因为,仍在行政化之中的“法官”,我们视其为“法官助理”。这样,在横琴法院自然没有法官的行政化这一问题了。据说古时有掩耳盗铃之故事,今有掩法官去行政化之改革。捂着自己的耳朵并不妨碍铃声的清脆和被他人之听见,然则,掩耳盗铃者仿佛感觉铃已哑,所盗之举无人知晓。当我们在改革的设计里将法官设计成法官助理时,对法官助理之行政化也就可以认为不是法官的行政化了,从而可以“自我安全”的认为司法行政化已除。
因此,横琴法院之去行政化很像一个骗局,不是骗别人就是掩耳盗铃般的骗自己。
横琴法院基础上,如果其能不去计较法官的什么级别,在工作机制上实现1破4,即将1名法官加3名法官助理,变成法官4名,相互之间互不吏属,各自独立办案。那么,这对横琴法院就是一个进步。如果其将目前8名法官的特权扩张至24或32,去审理2000多件案子,横琴法院去行政化的改革基本成功。如果其每3-4位法官组建一个庭室,设行政庭长一人(庭长一定不能是法官),负责庭内司法行政事务,专门服务于审判,那么,其去行政化的改革不但成功,而且有些完美。如果其在这样的庭内,根据法官的数量配置正确的书记员,由庭长领导,服务于所有法官,那么,这一去行政化的改革简直妙极了。这最终的状态,相对于传统法院的庭室,最根本的变化不过是传统庭长职能的转变。
如果你认可横琴法院目前去行政化之不成功,以及如何成功的上述建议,那么,实际上其它法院的改革就没有必要走过头再走回一头。即不必要直接将庭室架构全部毁掉,以去行政化,然后再组建一定的架构去应对司法行政事务。
横琴法院这一样本,成功之处在于8名法官,失败之处在于法官助理。如果我们其它法院也只追求8名法官之审判独立,之去行政化,那么,换换名堂就能做到。让我们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或者党组其它成员诞生8名法官,其他“法官”全部改称法官助理,充实到庞大的审判辅助人员之列,每名正式“法官”跟上一个有诸多非正式法官充当的审判辅助团队即可。这种独立模式,我称之为院长独立。它实质是将行政化的最顶端设计成独立点,而演变出的改革模式。
第二个样本:盐田模式。
盐田法院去行政化时,遴选出15名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全部独立办案,根本废除院庭长的案件审批。从这15名主审法官看,司法也已经去了行政化,实现了审判独立。
不过,它也面临矛盾。注意,它也是由这个矛盾走向失败。盐田法院年均受案可能要达到4500件。这相对于15名主审法官也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审理任务。如是,也只能自觉或不觉但是也必须必定采取横琴法院几乎相同的解决办法,那就是为主审法官配法官助理。盐田是每名主审法官必有一名法官助理。
而且,其法官助理中也有或者说根本就是未遴选为主审法官的“法官”。[②]那么,同样的,它也掩耳盗铃式的将这些“法官”不视为法官,而声称盐田法院实现了“法官”独立办案,废除了院庭长的案件审批。
盐田法院如果能将现在的法官加助理模式突变为法官加法官的模式,将助理地位的法官直接提升为法官,同主审法官一样都是法官,审判权平等,互不吏属。那么,这就是盐田法院在去行政化上的进步。
其如果将这些法官基本仍然放在原先的庭室,将庭长配置为司法行政人员,领导书记员,服务于法官,那么,其也是一个基本完美的去行政化的改革。
其如果能在这样的庭室里,规范庭长的分案权,实现所有法官受案机会均等,建立法官的业绩评价体系,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其在诸多改革上都将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所以,盐田模式成功之处在于15名主审法官,失败之处也在于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中的“法官”。但是它显然没有横琴法院法官独立之局促,它所面临的人案矛盾也相对没有横琴法院尖锐。实质上,其是选择了行政化的中部作为独立点而进行设计的改革模式。故我称之为“庭长独立”。
通过分析这两种模式的成功和不成功之处,我们发现,其实问题并不复杂。如果将审判独立的独立点放在行政化的最底端进行改革设计,自然而然就会产生第三种模式。然而,我们的改革试点至今没有这种现实样本。我期待它的产生,这种样本我称之为“审判员独立”。
[①]参见:凤凰网《横琴法院:新“样板”与旧部件》中如下记载:横琴法院法官助理胡冬梅原本是香洲区法院的法官,她当法官时没有助理,三四名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所有的杂事都得干…,网址: http://ent.ifeng.com/a/20140530/40094598_0.shtml,于2015年2月9日最后访问.
[②]参见凤凰网资讯:《深圳盐田法院破冰法官职业化难题法官不必再争"官"》,其中有“对于未能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其他法官,则被调整工作或者安排在办案部门担任助审法官,协助主审法官办案”,网址:http://news.ifeng.com/a/20141209/42678565_0.shtml,于2015年2月9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