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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2014-9-24 2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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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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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商业银行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作为单位的商业银行应当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则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刑事处罚,属于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犯罪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包括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3)在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并予以处罚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则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实行“两罚制”。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单位犯罪较自然人犯罪,一般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比自然人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二是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因此,刑法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实行“两罚制”:(1)对单位判处罚金,在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以限制、剥夺其再犯的能力;(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肉部人员。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刑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商业银行应负刑事责任;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比如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判处刑罚。当然,依该条规定,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了较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较大损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非法贷款行为,致使贷款全部不能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果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但关系人仍然按期还本付息,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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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商业银行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作为单位的商业银行应当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则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刑事处罚,属于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犯罪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包括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3)在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并予以处罚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则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实行“两罚制”。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单位犯罪较自然人犯罪,一般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比自然人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二是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因此,刑法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实行“两罚制”:(1)对单位判处罚金,在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以限制、剥夺其再犯的能力;(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肉部人员。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刑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商业银行应负刑事责任;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比如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判处刑罚。当然,依该条规定,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了较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较大损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非法贷款行为,致使贷款全部不能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果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但关系人仍然按期还本付息,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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