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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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复杂的离职员工状告原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判决结果,被告南京轻工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曹女士6263元。双方不服判决,目前正在上诉。
  2001年4月25日,原告曹女士向白下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南京轻工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于2000年1月至4月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应得的奖金12万元。白下区法院审理后于去年7月26日作出判决,认为奖金事项应另行仲裁。当年9月21日曹女士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当年9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支付奖金的申诉超过申诉时效不予受理。曹女士不服,于去年10月12日再次向白下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南京轻工支付奖金12万元。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第82条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南京轻工一次性给付原告曹女士2000年度年终利润奖6263元。原告的其他两笔诉请皆因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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