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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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蒙城县一起“输血感染艾滋病”损赔案,经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4次开庭审理,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于“五一”前夕调解结案。
  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报道,被告蒙城县某医院与原告任某达成协议:分期赔付原告任某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
  任某系蒙城县某单位干部。1995年,任某分娩大出血,在蒙城县某医院输血800毫升。当时,蒙城县血库尚未建立,血液从两名供血者身上直接抽取后输入任某体内。任某出院时,病历记载为痊愈。
  2000年4月,任某参加义务献血体检时,发现其体内含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同年9月14日,任某被卫生部艾滋病病毒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病情被确诊后,任某及家人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在自我排除其他被感染途径的情况下,任某认为感染艾滋病系输血所致。
  蒙城县某医院没有对从供血者身上直接采血并为任某输血的事实提出异议,但同时提出,输血不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惟一途径,任某感染艾滋病与输血并没有必然联系。
  法庭认为,任某感染艾滋病病毒与输血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仅负担在该医院输过血,并且在输血后的合理期间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对输血行为与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蒙城县某医院在采、供血时违反操作规程,对采输的血液内是否存在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没有进行检测,即直接输入患者体内,无法证明所输血液是健康的,故应承担过错责任。
  据悉,两名供血者中,一人已死亡,另一名经查并无异常。社会和家庭对任某的压力并没因其胜诉而丝毫减轻,任某已与曾经深爱她的丈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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