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40: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6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1986-12-11
实施日期: 1986-12-11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0105
失效日期: 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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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下列问题:
一、自诉人提起自诉的重婚案件,经法院查证属实,确已构成重婚罪,在交付审判时自诉人又撤诉,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经法院查证属实的自诉重婚案,自诉人只控告重婚罪的一方(即自己的妻子或丈夫)而拒绝控告同时构成重婚罪的另一方。对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一方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上请示,请批复。
1986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研究室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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