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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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许波 黄强 马志军 师芳娥) 四名“电瓶大盗”在35天时间里疯狂流窜作案9起,窃取机动车辆电瓶90部。5月29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5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亚峰、张华、白洪涛、胡建军均系陕西省洛南县人。2007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期间,四人驾车从西安先后9次结伙流窜到陕西省旬阳县、宁陕县、石泉县、镇安县,趁夜深人静之际,利用扳手、断线钳等工具盗窃机动车辆正在使用的电瓶90部,总价值5万余元。所盗电瓶被四被告人运往西安销赃,所获赃款均被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薛亚峰供述的销赃嫌疑人胡某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果,所销电瓶已无法收回。被告人薛亚峰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逃跑的被告人张华抓获。其家属代其缴纳了20000元罚金。还查明,被告人薛亚峰驾驶的猎豹牌汽车系从陕西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已将该车发还该公司。
  庭审中,四被告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所盗电瓶数量过多,估价过高,申请对电瓶价值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亚峰、张华、白洪涛、胡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薛亚峰、张华共同参与作案九次,所盗电瓶价值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白洪涛参与共同作案三次,被告人胡建军参与共同作案两次,所盗电瓶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多次流窜盗窃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亚峰、张华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胡建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仅几个月又再次实施犯罪,且新犯之罪将被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和被告人提出的电瓶数量、价值过高的意见以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因电瓶已被销售没有追回,已无法再进行鉴定,故被告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被告人白洪涛、胡建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公诉机关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薛亚峰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逃跑的被告人张华抓获,属于立功。其家属代其积极缴纳了罚金,辩护人和公诉机关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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