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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0: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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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02-26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6-02-26
执行日期:1986-02-26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最高法院研究室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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