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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09-11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2-09-11 执行日期:1982-09-11 广东省高级人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最高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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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09-11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2-09-11
执行日期:1982-09-11
广东省高级人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最高法院研究室